工资4%以内列支成本 财政部放行金融企业年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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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5:0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步国资委后尘
春节前夕,《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下发至二十几家财政部直属金融机构,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在10天左右的时间内将反馈意见书呈财政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直属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几大原则,如保障性与激励性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等;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如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等。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重点解决一些问题,如激励机制和历史遗留问题。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求试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应该兼顾新、老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水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年金专家告诉记者,这一点恰恰是现有企业年金制度不能覆盖到的问题。 他说,真正的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并不应该构成某种激励,它应该是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能够在企业出现意外变故时,给员工提供的一项保障,而且国外也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不得针对个人购买企业年金,而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依据,应该是员工的工龄和其所面临的风险。 “此外,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主要针对企业在职职工设计和建立,并未涉及已退休人员。”该专家称。 或许只是巧合。 一位阅读过上述《征求意见稿》的金融人士告诉记者,此稿与去年8月间,国资委分配局下发至各中央企业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如出一辙。 税优放开前夜? “去年年底,我们签了为数不多的几笔企业年金业务,但现在春节已过,钱款还没有到帐。”一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团险部一位业务经理说,“主要原因就是有消息称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在即,但却迟迟没有出来,所以客户就一直拖着,能在税前列支的话,谁愿意占用自己的利润。” 也就是说,原有“计入应付福利费”的制度安排不会影响现行税收,但是如果出台“计入成本”的制度安排,则会对现有的税收构成一定影响。 而《征求意见稿》为直属金融机构开辟的企业年金列支渠道,恰恰正是市场所期待的,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前述专家分析道,劳社部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国资委的135号文件虽然也表示了,社会保障试点地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其他省份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但是国资委毕竟不是税收政策的直管部门。”该专家称,“而财政部作为职能部门,其决定将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 “或许这是财政部向市场释放的一个信号。”前述金融市场人士也表示了相同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