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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事件回顾 |
□默沙东裁员风波: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MSD)公司解雇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
□朗讯事件: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
□德普事件: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谢瑞麟案: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美国及香港地区反商业贿赂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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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德普”、“朗讯”、“立邦漆”等案件,暴露出商业贿赂对中国经济肌体的侵蚀日益深入。而中央政府发出的一系列信号,预示着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将在中国掀起一场风暴。[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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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痛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全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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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
相关法规 |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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