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文
中央下文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
中国政府的反商业贿赂战车目前全速启动。从2005年7月胡锦涛主席就商业贿赂问题作
出批示至今,反商业贿赂不仅首次被中纪委列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确定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而且成立了由中纪委牵头、22个部委参加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在不到10天时间里就两次部署反商业贿赂工作⋯⋯这一切充分显示了政府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的高度重视。
要落实反商业贿赂,我们需要作好以下几件事情:
准确定位“重灾区”
最近,中央下文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除此之外,对外经贸领域也当列为重点治理对象。
究其起源,当前我国的商业贿赂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初从境外输入的产物,治理相对滞后,这也是我国商业贿赂问题日趋严峻的重要原因。而且,任何寻租者都必须考虑与怎样的企业“合作”才能加大监管部门查证的成本,从而降低败露的风险。在这方面,民营企业优于国有企业,外地企业优于本地企业,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
在实践中,有媒体指出,我国调查的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虽然这个数字未必精确,但从早年的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收受港商巨额贿赂案,直到近年败露的朗讯事件、花旗任克英事件,已经连续不断地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有效堵塞“漂白”途径
在当前环境下,除了其它国家常见的一般洗钱手段之外,我们尤其应当重视通过国有企业和其它公有制企业改制方式进行的洗钱。
通过商业贿赂把好企业做亏,然后以非法所得廉价收购该企业,当事者可收抹煞犯罪证据、低成本侵吞资产获得双重利益。
在实践中,原江苏张家港市市委宣传部长范平借主持企业改制之机洗钱,就是一典型案例。因此,在国企改制中,亏损企业管理层不得直接、间接参与收购,收购者必须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这两条必须严格坚持。
完善相关法律
这种完善一方面体现在扩大反商业贿赂犯罪的适用面,如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犯罪行为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对事业单位的个人缺乏制约;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明确界定和适度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
当前我国学术界风气不正,许多专家被资本收买,诸如“自行车污染重于汽车”之类谬论层出不穷,某些行业的知名专家还主张用美国相关企业标准取代国际标准作为我国国家标准,或是为欺诈性产品、服务做正面宣传。如果说诸如“自行车污染重于汽车”之类谬论还不至于直接造成实际的损失,那么,后两种行为却能够直接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扰乱市场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学术纪律之外,对当事“专家”以接受商业贿赂论处,也许是又一种可行的办法。在长期内,我们也许可以考虑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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