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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老板们应该认清形势 停止商业贿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9:30 解放日报

  温家宝总理上周五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的重点工作。对于许多抱怨“不进超市等死,进超市找死”的供应商而言,温总理的话无疑鼓舞人心。

  的确,在绝大多数社会消费品已经供大于求的今天,零售终端在供应商面前正越来越“牛”。据笔者调查,除了名正言顺的所谓“进场费”、“通路费”,一大堆零售业潜规则更是令人触目。

  有关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商业零售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已经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二。贿赂形式多种多样,有“敲门砖”———不认识采购的话,往往被诸如“卖场货架有限,没地方摆放你的商品”的借口挡在门外,而舍得在酒桌、歌厅花钱之后,终于得到“摆一段时间看看吧”的允诺;“留底数”———销售合同上写明10个点“价外支持”,采购却明目张胆索要1个点底数,而且这1个点还不出现在合同里,也就是说,如果厂方一年销售400万元,就有4万元商业贿赂可以顺顺当当落入采购腰包;“要补损”———盘点发现1万元货物被偷,在向供应商报损时,开口却是2万,多拿的1万元货物私下瓜分;还有“过节费”、“蹭会展”,等等。

  还有,要想不参加“全场打折”活动,暗地孝敬的好处费不能少;要想快点结款,财务方面也少不得打点;即便是一些基层店员,不给好处就不订货,不理货,缩小排面,或者把商品“顶天立地”的下只角位置给你———让顾客找也找不到。

  零售商与供应商本应是“鱼”与“水”,而在商业贿赂的潜规则下,这种关系正迅速异化成“刀俎”与“鱼肉”。但零售商就一定能笑到最后?笔者以为不然。商业贿赂最直接恶果是企业无法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既不能确保商品质量,也不能保证效益最大化,最终只会作为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坑害消费者利益。某些连锁企业刚问世时,是“优质”的代名词,如今每每见于质量“黑榜”,消费者最终以脚投票,这些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值得关注的是,被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将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将在更广层面、更大力度上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信号,也意味着今后对商业零售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回扣、赞助费、新品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该住手了。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已经明确传达出了我们国家将坚决制止商业贿赂的决心。因此,

零售业的老板们再不认清形势,眼开眼闭“水清则无鱼”,主管们再不认清形势,侥幸“做两年就走人”,面临的将不仅仅是供应商的“控诉”,而是法庭的“控告”。

  吴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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