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贿赂要建立举报制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2:3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林江枰 3月28日,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卫生部部长高强在讲话中痛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危害严重,强调必须坚决治理。
但是,在目前,打击商业贿赂依然面临诸多难题。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由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有2684件,最后被移送法院审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更是寥寥无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的比例尚不到1%。 这是因为,商业贿赂案的隐蔽性非常强,除当事者外,犯罪行为一般不为人所知,并且缺乏实物证据来予以证明。西方国家解决这个难题,通行的做法是改变侦查手段,比如采用"实时证据"的侦查手段。即通过采取窃听、跟踪、化装引诱、设置"圈套"、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通过前摄性而不是反应性调查获得的与犯罪同步的证据。这种做法的成本虽然较高,但由于大大增强了威慑力,导致掌权者人人自危,处处小心谨慎,效果非常显著。 鉴于我国国情,采取这种侦查手段既面临法律瓶颈,也受到财力、人力等诸多方面的制约。因而,眼下必须有一种成本更低,效果同样比较好的方式来打击商业贿赂。这种方式就是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制度。 商业贿赂无论如何秘密地进行,必有知情人,比如当事人、单位的财务人员、受贿者的家属甚至司机等等。倘若知情人能够举报,既能提高办案效率,也能有效降低成本。因而,举报人制度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打击商业贿赂的首选。有数据显示,在我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中,80%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 但是,由于对举报人保护不力,导致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依然较低,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甚至陷害的事情一再发生。3月28日,央视《新闻调查》就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的问题,两度被拘留,最后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李文娟的举报,没受到任何部门的保护。 在李文娟之前,吕净一因举报遭到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妻子被刺身亡;顾汝汉因举报遭到淮海农场场长叶秀河"顾汝汉将我往牢里告,我就把他往死里整"的威胁,在八年中承受了各种各样的打击报复,负债累累,自己沿街乞讨……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旨在保护举报人安全的《证人保护法》。而在国外,相关法律早已健全。美国、加拿大、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不仅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像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除此之外,在国外,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也非常完善。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整个罚款的四分之一用于奖励举报人。倘若一项商业贿赂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为1亿美元,将被处以三倍的罚款,即3亿美元,举报人可以得到7000多万美元。这对于鼓励公民举报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以德普案为例,根据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美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至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该公司产品,从中牟利200万美元。德普公司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的罚金。在这起著名的事件中,举报人是天津德普的母公司。母公司之所以"大义灭亲"对子公司进行举报,一方面,母公司可以摆脱由于自己监管不力所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态度积极主动,可以减轻处罚。而且,母公司也可能因为主动举报得到一些奖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今年两会期间,曾获"全国十大优秀检察官"称号的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全力杜绝打击报复证人现象,不能让举报人流汗又流泪。"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是打击商业贿赂的利器和重要保障,其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