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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反商业贿赂不能离开重罚和峻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 17:1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实习记者欧阳波发自北京

  反商业贿赂成为今年的关键词已几无悬念,甚至在还未跨入2006年门槛时就开始迅速升温。

  2005年12月19日在南开大学召开的“反商业贿赂立法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大会,中纪委明确表示,反对商业贿赂将成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也在酝酿之中,办公室的主任拟由中纪委的官员出任。

  从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而这些仅是浮出水面的部分,还有一些案件根本没有摆上台面。

  专家们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中国还需要更高明的手段和更严厉的措施。

  建立举报人制度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行为是中国社会的一种潜规则,具有隐蔽性,在查处上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只有腐败行为被发现,后续的调查和审判才能够跟进。因此提高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可能性,成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前提。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访问时提出,可以考虑建立举报人制度,举报人先反映商业贿赂案件,然后进行调查审讯,最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举报人制度可参考如下内容:首先,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由政府或律师通过各种非官方的手段隐藏举报人的身份,充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其次,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条款,如同新闻单位给提供重大新闻线索的“报料者”奖金一样,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举报者也有权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所得,这样,举报者的举报积极性将会大大提高。

  超过利润10倍的经济处罚

  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教授形象地作了一个对比。

  任建明教授认为,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任教授说,要遏制通过商业行贿获取巨额利润的胆大行为,就必须通过高额经济处罚才能奏效。通过对比不难发现,目前中国的经济处罚与美国相差100倍。美国在处理商业贿赂上采取从重罚款的政策,一旦被查出有贿赂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经济罚款。毫无疑问,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据任教授介绍,我国目前打击商业贿赂主要通过刑法打击商业犯罪行为,这样的思路有不可避免的问题。按照世界司法理念普遍演进的情况,适当减轻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的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是一种国际趋势,也是比较有效可取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应适当考虑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

  单行反商业贿赂法设想

  在中国目前的法规范围内,与商业贿赂有关的法规一共有三个:一个是刑法相关条例,由公安部来治理商业犯罪行为;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例,它是目前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它是国家工商总局在1996年颁布的。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商业贿赂的法规,因此出台单独的反商业贿赂法很有必要。

  任建明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说,我国现行的反商业贿赂法比较分散,执行的主体也比较多,在法律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这样的法规状况。而与其在原有的基础上修修补补,还不如单独另起炉灶,制定单行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任建明教授还建议,在制定反商业贿赂法时,可以考虑将南开会议的部分成果添加进去。只有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才能够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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