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业贿赂 政府权力不妨后退一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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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4: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作者: 杨涛 发生在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中的商业贿赂危害巨大,应该成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防范呢?笔者以为,如果国家权力对于自身的某些事务无法进行有效管理,不如把它交给市场。也就是说,要遏制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中的商业贿赂,政府公权力不妨适当后退一步。
政府采购、工程发包可以交由市场,交给民间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部门要做的事情是支付中介机构佣金和加强监管。当前,财政、建设部门负责招标的模式最大弊端是政府部门权力过大,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交由财政、建设部门招标后,决定的权力就由各个政府部门转向这些部门,从理论上讲,它们也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但许多暗箱操作的东西依然无法避免,商业贿赂难免滋生。 政府部门退出直接招标事务有三个好处,一是政府部门可以集中精力进行监管,降低采购成本;二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民间中介机构的“用脚投票”作出选择,而民间中介机构必然要谨慎从事,取得最高效率;三是将招标事务交由市场后,能引发竞争机制,不仅参与招标的商家之间竞争而且民间中介机构之间也开始竞争,竞争不仅降低成本,而且相互进行了监督。 当然,由民间中介机构负责招投标,在民间中介机构与负责监管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可能发生权力“寻租”风险。这就应当引入多个部门参与监管,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建设部门与监察部门都可参与招标、接受投诉,只要发现民间中介机构有商业贿赂行为,均可提出中止合同更换机构,并交由司法机关查处,这就提高了民间中介机构与参加招投标商家的“寻租成本”,承担了高风险。最为重要的是在结果上监管,采购的物品是否价廉物美,如果发现有可能采购的物品并非相对较优,上述政府部门都可以提出更换招标机构。 这样做尽管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是利大于弊,毕竟监管下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总要比政府部门自身直接使用权力更好,而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异体监管要比政府内部的同质监督效果好得多,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监督要比个别政府部门说了算更好。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