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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需两把利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0:50 中华工商时报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无疑是个重要的信号,表明中央政府对蔓延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之风将祭出重拳,对这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一大
公害的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

  近年来,商业贿赂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更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关部门对商业贿赂进行了具有相当力度的查处,中纪委和工商总局等部门每年也都会公布上千起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罚结果,但是2004年的“朗讯案”和“德普案”还是暴露了中国商业贿赂的严重问题。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德普案”说明在医疗行业的贿赂已经形成潜规则,并且这些潜规则已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秩序。

  而从中央政府发出的一系列信号看,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将在中国掀起一场“反贿风暴”。实际上,这场风暴在去年就已经开始酝酿。

  2005年9月,由中纪委牵头,联合18个部委参加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立;12月中纪委研究室、国家工商总局、南开大学等单位在南开大学举行了“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该月下旬,包括反商业贿赂内容的刑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进入2006年,由中央高层传递出的信息更是显示,中央已下决心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工作的下一个重点。

  我们有理由相信,受到中央高度重视的“反贿风暴”肯定会取得相当的成效,将侵蚀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这一毒瘤逐渐地剔除出去。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也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法律和市场的双重保障。

  应该说,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1993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也包含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看,对商业贿赂问题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还存在着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等缺陷。因此,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条款将是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要治理商业贿赂,还必须在市场开放方面加大力度。这是因为,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的悬殊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一是

  整体市场准入开放制度建设不足,导致部分产业领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竞争缺失;二是对于一些竞争充分的产业,经过商业竞争磨合,一些产业内具备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开始显现。而只要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不受限制,市场正常交易和发展就必受其影响。这也正是商业贿赂行为成为全球经济发展难题的根本原因。

  所以,要治理商业贿赂,除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外,加大市场开放力度,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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