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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新特点:从反权力腐败到反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 11:26 中国新闻网
中国反腐败新特点:从反权力腐败到反商业贿赂

    2005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草案。中国开展国家合作,遗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封堵贪官外逃之路。中新社发 史利 摄

  中新网8月11日电 最新一期香港《经济导报》载文指出,中国社会转型期反腐败呈现新特点,反腐败的重点从反权力腐败转到了反商业贿赂。

  文章称,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对于社会诚信而言,商业贿赂收买的已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已经成为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对权力滥用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控制与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和实践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权力腐败与公务、商事领域中的“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更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自1989年开始,中国立案查处的职务违纪、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这反映出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公职人员职务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实际控制状况。官员腐败甚至呈现出“前腐后继”的态势,通过司法惩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正向功能尚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我们在权力的分散配置和制约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缺陷。

  从现实情况看,在当前,中国商业贿赂案件又出现了高发态势,并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交织状况,犯罪领域在重点行业突现的同时,开始呈现普遍化的发展态势。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关联性,都表明治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更为严峻。

  商业贿赂,这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它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解决好“权力寻租”问题。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胜出,而是致力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纵观那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之所以会出现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行为,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往往既是权力垄断部门,也是制度设计部门。于是,在防范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以及进行权力约束和监管制度设计时,由于部门利益作祟,这些制度的弹性空间就比较大,或者是制度设计虽然完善,但

执行力度的弹性却比较强。

  据透露,今年

国家发改委将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排查和防治权力部门、权力岗位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国家发改委将以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人财物管理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和人员的行政监督,特别是内部制约监督。重点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安排等权力的制约监督,着力形成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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