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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难在哪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 10:11 中国消费网

  河北顺平县六医生吃回扣被判受贿罪(见本报2月28日第十版),法律界人士称为“一个突破”。然而现实中,还有大量类似案件遭遇着“界定难”和“治理难”

  广受关注的“德普回扣门”案曝光近一年,记者近日向有关执法部门询问对涉案国内人员的处理情况时却发现,到目前为止,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均未受到处理

  曝光一年处理犯难

  引起广泛关注的“德普回扣门”商业贿赂案件,曝光已近一年,有读者反映想了解后续情况,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有关部门。

  天津市纪检委驻天津市卫生局纪检组组长刘贵祥告诉记者,去年5月,天津市纪检委驻天津市卫生局纪检组得知信息后,立即对天津市各家正在使用以及曾经使用过德普公司产品的医院进行调查。天津市有5家医院正在使用或曾经使用过德普产品,有医生接受过德普公司赞助参加学术会议,还有医院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接受过德普公司提供的5%的产品折扣。但未发现有证据表明,有个人与德普公司存在金钱和礼品的往来。据了解,除两家医院外,其他医院仍在使用德普产品。刘贵祥说,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工商、司法部门就有关德普公司的相关问题与他进行过任何联系。

  记者联系了德普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德普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到2002年之间,国内工商部门2005年从媒体上得知此消息时,已过追诉期,因此未专门立案调查。据他们了解,并未发现德普公司在近两年有不合法的商业操作行为。同时,工商部门介绍说重大案件一般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专项调查任务,但就本案,工商分局未收到相关的任务指派。

  记者又向天津市检察院进行了解。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检察机关曾进行过一个初步的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德普公司的贿赂对象只有少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公立医院的院长、科室干部),且数额不大,不够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检察机关没有作进一步的立案侦查。至于医生收取回扣的行为,目前多作为行业的不正之风处理,是否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多头监管头头难管

  使用德普公司产品的医院不只天津,全国各地都有,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听到有医院或医生因本案受处理的消息见诸报端。治理商业贿赂,究竟难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

  程宝库教授说,德普案在我国反商业贿赂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案件在中国发生、国外发案,折射出我国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瓶颈。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困难不是表现在一个方面,而是多方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当前集中表现为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执法体制不顺,其中执法体制不顺最为突出。

  在我国,有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等。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各机关和部门间为了避免“撞车”而缩手缩脚,就会产生管辖权的脱节,“多头监管、头头难管”。

  举例说,当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浮出水面、初露线索时,该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管辖?公安机关管辖的前提是该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因为定罪标准模糊,公安机关难以对贿赂行为定性,所以不敢管辖———管了,结果可能是行贿人被法院判定不构成犯罪;不管,可能是放纵犯罪。这样,案件往往从侦查阶段就陷入了法律的“两难境地”。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冲突,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可能采取弱化处理,如对行贿人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或是彻底不介入。此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主要依靠知情人的举报方才立案侦查,通常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所以对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比较困难。

  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商业贿赂治理的另一个难题就是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体现在许多方面。

  程教授认为,商业贿赂应该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所定义的商业贿赂的范围则要小得多。

  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的作用,他们为共同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这些人便可逍遥法外。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大。比如,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比如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行政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程教授建议,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应该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金额、贿赂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以有效地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新闻回放

  “德普回扣门”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作出了一份对DPC公司的处罚报告。报告指出,美国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判定,DPC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还要交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

  德普案的曝光,引起强烈反响。有专家指出,德普案暴露出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看到,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编辑: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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