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是一场硬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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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 10: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记者李秀玲 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自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000多件,案值57.5亿元,罚没款9.1亿元。其中,仅2005年就查处了2400多件商业贿赂案件,案值9亿多元。
然而,用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的话说,这只是商业贿赂案的冰山一角。经济领域的“毒瘤” 备受关注的“德普回扣门”案,集中暴露了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软肋。 2005年5月,德普案一经媒体曝光,便引起了世人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据美国司法部提供的报告显示,美资企业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至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该公司产品,从中牟利200万美元。德普公司因此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的罚金。之前,中国执法机关对此事并不知情。直到美方查实惩处之时,才得以曝光。但此时已经过了追诉期。曝光近一年,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均未受到处理。 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几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小到旅游车拉客的“回报”、大到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工程项目承包方向官员的行贿等。在众多商业贿赂案件中,尤以医药购销领域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反响最为强烈。 由于目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以“宣传费”、“新药推广费”、“处方费”等名目,向医院领导、药剂科以及临床医生大肆行贿,一般按照药价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从已经查处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看,不少医院从院长、分管副院长、药剂科主任到业务科室负责人再到医师,无一不收受药品“回扣”,已经形成一条利益共沾的“腐败链”。在某医院,甚至连门卫都利用守门之便收受药商财物。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曾感叹,商业贿赂所产生的危害十分严重。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潜规则作祟证据难查 如今在诸多涉及巨额采购领域中“佣金”、“回扣”,已经成为一种人人心知肚明且必须遵循的“潜规则”,从业者身不由己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 一位基层工商局办案人员深有体会地向本报记者介绍说: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于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行为双方都是故意的,多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方在场;由于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因此隐瞒性较强;不仅几乎所有操作都是秘密进行,而且为“贿赂”披上了合法“商业”外衣,在“潜规则”的运作中,很难被发现和取证。商业贿赂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了普遍性,给这类案件的处理造成一定难度。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电信设备集团采购项目中,一些上亿美元的巨额单子,几个点回扣数额就非常惊人。这些钱都走账,一般是通过公关公司、会务公司等运作,支付它们“咨询费”,而且安全性很高。通常情况下,电信设备供应商都会和这些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包括:中介公司不能违反中国法律;中介公司在人员上和电信设备供应商想拿下定单的公司或机构没有任何关系;中介公司不能行贿等内容。由于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所以很多时候,到底是经济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比较难界定。 另外,我国现行的各有关分散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是造成能否准确执法的关键。此外,在刑事立法方面,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当前商业贿赂已经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纷繁多样,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打击商业贿赂绝不手软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部署下,一场打击商业贿赂的行动已经开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已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现在各部委都开始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向商业贿赂宣战。 对于如何区分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特发文件对其界定标准进行了重新细化和完善。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商业贿赂的种种表现形式,各级工商系统还总结出了查处经验。例如,针对商业贿赂案件隐蔽性强的特点,北京市工商局总结出了一套自己的查处对策,在一些需要查处的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引入了“情报员”,通过这些情报员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线索。针对案件线索,组织专业执法人员进行重点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由专门人员进行查处。由于线人提供的案件线索比较准确,一般可以发现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而且这些案件都是串案,由一家医药公司牵扯到医院,再由一家医院引出多家医药公司。与此同时,他们还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联手,就案件的定性、证据等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同时与检察院相互交换案件线索,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 延伸阅读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五种形式 l.利用“小金库”、“账外账”收受药品回扣。一些医院把药品供销公司以“促销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予的药品回扣,放入“账外账”供医院发放奖金。 2.假借各种名义入账。医疗机构巧立名目,以宣传费、促销费、广告费、材料费、劳务费、科研费等入账,记入其他应付款、销售收入、科研费用等。 3.虚构事实、做假账。第一种方式是通过红票冲账;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虚报损耗。经营者以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品物作为回扣,给付方由于减少了库存商品,则以虚报损耗的方法平账;第三种方式是利用各种餐饮费、礼品费、劳务费等票据顶账。 4.药厂、医药公司通过中介公司走票。目前一些医疗企业为了规避执法部门的查处,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将药品的销售与药品的推广分开,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一定的困难。 5.通过返利、差价款等方式收取商业贿赂。商务部提供的资料表明,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