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商业贿赂的监管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3:18 第一财经日报

  郑晓英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德普公司中国行贿案显示,该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却没有执法机构对之处罚。该案最终在海外被发现,说明中国的监管存在巨大的疏漏。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除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治理方案外,还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机制。“反商业贿赂需要协同作战”。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该局也在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或争或推”,加大了执法成本。

  商业贿赂的盛行需要检讨的还有我们的法律体制。中国以往的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本文作者为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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