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直销立法文火慢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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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14:58 《财经》杂志 | |||||||||||||||||||||||||||||||||||||||||||||||||||||||||||||||||||||||||||||
既要开放直销市场,又要打击传销,摆在政府面前的这个两难选择,正是直销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因素 □本刊记者 段宏庆/文 历经一波三折,在鸡年新春来临之际,备受世人关注的直销立法前景仍然未见明朗。
2005年1月底,《财经》获悉,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分别起草的《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草案,于1月初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后,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由于临近春节,该征求意见工作将持续到2月中旬以后。 这意味着,即便乐观估计,经过研究、修改等程序到最终定稿,草案提交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最快也得在全国“两会”之后。何时能够出台,仍然处于不确定阶段。 “直销”与“传销”之分 直销立法在2004年内出台一度被视为“板上钉钉”。一方面,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要在三年内放开“无店铺经营”的限制,据此,中国入世三周年的2004年12月11日便被视为直销立法的“大限”;另一方面,2004年2月9日,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宣布:“中国有望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律。” 这是迄今政府部门在公开场合对直销立法进程的惟一公开表态。 但2004年2月以后,几乎所有政府部门对直销立法的时限表态都变得十分暧昧,关于立法的内容,主管部门更是秘而不宣。 2004年9月10日,“直销法规座谈会”在厦门举行。此次会议召开前,业界一直传言直销立法原则将是“外资先行,逐步放开”。但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宣布了直销立法的原则:“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厦门会议后,直销业界都认为直销立法在2004年底前出台已是定局。 事实上,到了2004年底,直销立法的进展依然毫无声息。同时却有媒体报道称“入世三周年直销法无望出台,草案已被国务院退回”。 商务部的高层官员立即出面否认了该说法。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表示,《直销管理条例》初稿已经起草完毕,并多次向有关内外资企业征求意见;由于程序原因,直销行业管理的相关立法稍微延后一段时间出台也是正常的。但他也没有明确直销立法何时能够出台。 2005年元旦前夕,又有媒体爆出消息:“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明确表示,直销法很快就会出台。”可是此后便再无下文。 其实,直销法规之所以迟迟难以出台,人们心照不宣: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直销和传销。既要开放直销市场,又要打击传销,摆在政府面前的这个两难选择,正是直销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因素。 在英文中,“直销”和“传销”是同一个词:“Direct Selling”。按照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又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习惯于将“单层次直销”称为“直销”,而将“多层次直销”称为“传销”。但在国际市场,二者都统称为“直销”。 在中国内地,最早通常将“直销”统称为“传销”。由于这一营销方式运作上的特殊性和弊病,传销在国内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慢慢演变成“金字塔”推销骗术的代名词。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但在禁止传销的同时,又批准了10家外资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直销企业。从此,“直销”和“传销”两个名词便分别成为了合法与非法的代称。 问题是,既然对本来源自一家的两者区别对待,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难关便是如何定义“直销”。 在此次提交的《直销管理条例》中,商务部将“直销”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国家工商总局则在《取缔非法传销条例》中把“金字塔欺诈”定义为“交纳或者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种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得报酬,余者依次类推。其组织者以后参加者交纳的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的收益数额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数量”。 这样的定义显然是模糊的,难以准确划分前些年曾经风行一时的传销和直销。 但是,有业内人士指出,“水至清则无鱼”。一方面是“直销”和“传销”从形式上确实难以区分;另一方面,规定过于清晰也不利于有关部门执法时把握伸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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