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直销立法文火慢煎(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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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14:58 《财经》杂志 | |||||||||||||||||||||||||||||||||||||||||||||||||||||||||||||||||||||||||||||
“准入”悖论 《财经》获悉,直销立法相关法规共包括《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和《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前二者为行政法规,分别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牵头起草,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方能公布实施。《取缔非法传销条例》起草之初又名为《反金字塔
从如此立法框架可以看出,政府部门的考虑是:既要兑现入世承诺,但又不能让传销死灰复燃。因此对于直销立法是放管并重,可谓煞费苦心。 出于“管”的考虑,《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对准入门槛做了较高的设定,以维护市场秩序。在2004年9月的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透露,准入直销的企业须具备以下硬性指标: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外资企业必须在海外有三年以上直销从业管理经验,且是世界直销联盟组织成员;企业在申请时的前三年(连续)累计营业额须超过5亿元人民币;企业须交纳保证金2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须有店铺、厂房及只能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且直销产品只限于保健品、化妆品和日用生活品三大类。 这样严格的规定,一度被业界看做是为外资企业量身定做,内资企业几乎没有一家能够达到。 据《财经》获悉,在2005年1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中,《直销管理条例》作了适当调整:直销企业不再需要满足条例前一稿规定的年营业额超过5亿元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外资企业必须是世界直销协会及其分支机构成员的硬性规定;另外直销产品的范围从原有的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三个主类适当放宽,作了更细化的规定,必须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类别。 但是8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与2000万元的保证金的规定依然存在,而且在申请直销资格的条件中,继续保留了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对外资直销企业,也继续保持了必须有三年以上直销经验的硬性规定,以确保外资直销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稳定。 此外,对于直销从业人员最为关注和最有争议的奖金比例问题,《直销管理条例》严格限定在25%。草案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销给最终消费者所得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前一稿中“特殊情况下可增至30%”的提法被取消。 回顾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政府主管部门一度寄希望于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从起点保证直销行业的纯洁性,从而避免市场放开后出现大乱局面。这实际上是政府在监管能力不足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这种立法思路同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却又保留了10家外资直销公司的行为如出一辙。但是,事实上,1998年后获得许可的10家企业只因为身份合法,有关部门处理起来就相对宽松,而其他企业则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此次直销立法相关内容曝光后,在很多处于灰色地带的直销企业中流传一种说法:“不拿牌比拿牌要好”。按照他们的逻辑,由于门槛过高,不容易进入,反倒不如继续“灰色生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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