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02月16日 02:54 中国证券报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1月27日,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星科技”)实际控制人叶仙玉、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集团”)、深圳市德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懋投资”)、王先玉、毛肖林、NEW POPULAR TECHNOLOGY CO.,LTD.(以下简称“NEW POPULAR”)、TYCOON POWER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TYCOON POWER”)与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范钛客”)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萍乡范钛客拟受让上述股东所持星星科技合计144,056,0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转让完成后萍乡范钛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叶仙玉及星星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剩余星星科技的全部股份对应的除分红、转让、赠与和质押权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无偿地委托萍乡范钛客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股份收购协议》约定之股份转让事项完成之日起五年。萍乡范钛客未来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占比为27.68%,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09)。

  2、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经有权行政审批机关或者国资监管机关审批同意后生效。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股份转让事项股份过户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由星星集团变更为萍乡范钛客,实际控制人由叶仙玉变更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股东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股份收购协议》,交易各方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同时,根据《股份收购协议》约定,叶仙玉及星星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委托股份对应的除分红、转让、赠与和质押权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无偿地委托萍乡范钛客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股份收购协议》约定之股份转让事项完成之日起五年。

  二、股东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及其一致行动人星星集团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164,788,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4%,本次通过协议转让股份及表决权委托后,叶仙玉及星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3,591,3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8%,其中拥有表决权股份0股。

  2、本次权益变动前,德懋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8,59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本次交易,德懋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14,647,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本次权益变动后,德懋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3,943,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4%,其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前,NEW POPULAR持有公司股份48,717,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TYCOON POWER持有公司股份17,869,4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586,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

  本次交易,NEW POPULAR及其一致行动人TYCOON POWER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66,586,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本次权益变动后,NEW POPULAR及其一致行动人TYCOON POWER不再持有星星科技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前,萍乡范钛客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交易,萍乡范钛客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叶仙玉、星星集团、毛肖林、王先玉、德懋投资、NEW POPULAR、TYCOON POWER所持有的星星科技合计14.90%的股份,交易总金额为488,349,928.14元,协议转让的收购价格为3.39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萍乡范钛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4,056,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同时,在交易完成后,叶仙玉和星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剩余星星科技的全部股份(123,591,327股,占比为12.78%)对应的表决权无偿委托给萍乡范钛客行使,届时萍乡范钛客拥有星星科技表决权的比例达到27.68%。上述交易完成后,萍乡范钛客将成为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为星星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经有权行政审批机关或者国资监管机关审批同意后生效。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9]AN025-2号),经查验律师认为:叶仙玉、星星集团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委托萍乡范钛客行使投票权的事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星星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委托投票权生效后,叶仙玉、星星集团将成为萍乡范钛客的一致行动人。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股东编制并提交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星星科技 萍乡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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