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途径及案例分析

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途径及案例分析
2019年11月08日 10:00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 中国货币市场

  长期以来,银行间市场回购交易违约情况发生较少,出现违约后,违约双方通常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文本》(2013年版)(简称“主协议”)协商解决并进行逾期返售,仅有少数被违约方选择采取仲裁或诉讼途径。

  为健全债券市场风险处置,维护处置各方的合法权益,2019年6月中旬,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分别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依法做好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在正回购方到期违约时,逆回购方快速完成回购违约的处置方式。

  本文通过梳理回购违约不同处置途径的相关案例对各途径进行了对比分析。

  一、协商解决

  案例一:逆回购方首期结算日违约后协商解决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接到某银行(正回购方)电话投诉,表示某券商资管(逆回购方)在首期结算日未进行结算,造成该行日终账户透支并被罚息万三,事发一周后尚未赔偿违约交易产生的罚息,且未主动承认错误。

  针对上述情况,交易中心第一时间与交易双方取得联系,了解事情经过并获取聊天记录、录音等有关材料。经了解,当日交易临近闭市,该券商资管内部头寸管理失误,导致资管账户向托管机构DVP账户划款金额不足,造成交易结算失败,且违约发生后违约方并未积极与对方沟通解决争端,而是默认结算失败报备后事情已结束。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和主协议协调机构进行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违约纠纷。最终,交易双方达成和解,违约方主动向正回购方道歉,而正回购方也不再追偿罚息。

  案例二:正回购方到期结算日违约后协商解决

  交易中心接某银行(逆回购方)电话投诉,表示某基金(正回购方)在到期结算日未及时还款,双方无法就违约后罚息达成一致。

  交易中心接到违约投诉后,了解交易情况并要求交易双方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经了解,当日资金面较为紧张,正回购方由于跨市场划款,造成资金未及时到账出现结算失败,在当日已与逆回购方积极沟通,表示第二日完成还款,并进行逾期返售。但逆回购要求对方补偿罚息及违约后的补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及主协议相关条款,积极协调交易双方进行罚息和补息金额的确定。经过协调,机构就一日补息及万分之二的罚息达成一致,并完成逾期返售操作。

  案例分析:

  2013年版主协议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风险事件认定处理上,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条款进行了补充。主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对违约、终止等事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流程及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市场参与者开展回购交易提供了明确依据。

  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违约交易的成本较低,且负面消息不公开,能较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在交易双方有解决违约能力和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方式可以较快地达成协议,完成回购违约的处置。由于每笔交易违约情况各不相同,在出现分歧时,机构往往向交易中心投诉,希望协助调解。

  协商方式对交易双方仍是一种软约束。由于目前尚未有相关制度对协商的时间期限及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协调的个案之间也无法完全相互参照,在交易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时,协商效率较低。

  根据不完全统计,交易双方违约后经过协商解决的,平均解决周期为6.5个工作日,但解决周期分布较为分散,5个工作日内解决的占比75%,但也存在超过100个工作日才完成逾期返售的情况。

  二、司法救济

  案例三:双方协商解决未果,诉诸仲裁

  交易中心接到某银行(逆回购方)的违约投诉,称其与某产品户(正回购方)的回购交易到期违约,担保品在回购期间违约。

  经查该产品户杠杆率和持仓集中度较高。担保品方面,债券发行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且触发了其他债券的交叉违约;产品户方面,正回购方为业内通常所称的“通道产品”,由一家私募公司提供投资建议,产品户管理人仅形式审核后执行投资指令,该产品户存在多层嵌套,且持仓均为违约债券。

  针对上述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电话了解情况、约谈机构等多种形式,敦促管理人、委托人、投顾完成回购到期兑付,积极协调双方和平解决违约纠纷。但由于当时缺少切实可行的违约处置手段,被违约方虽持有担保品但不能变现,因此违约交易一直悬而未决。

  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违约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交易双方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按期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代理意见并进行了答辩,目前仍在等待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

  司法救济是违约回购交易的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根本的救济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双方的有效约定可具体选择采用仲裁或诉讼。

  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司法救济的优点在于:一是救济范围大,司法救济可以针对违约方名下所有适格资产进行处置;二是救济结果具有终局性,一般司法救济一旦作出裁决,就会认定是合理的且最终的处置方式;三是有国家公权力协助执行。

  但是从目前的市场实践来看,司法救济可能未必是回购违约处置的最优解,愿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守约方本就寥寥,而最终获得偿付的则几乎没有。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因素导致的:一是司法程序的严谨与守约方“快速处置”的诉求不匹配。二是金融与司法的相互衔接和适应还有待加强。

  三、违约债券处置

  根据主协议,守约方有权通过拍卖、变卖、与违约方协议折价等方式处置有关的回购债券。2019年6月以来,回购市场违约事件较为突出,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及时发布通知和系列实施细则,明确了担保品处置的操作流程。

  逆回购方(作为守约方)可选择两种处置方式:(1)选择委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过本币交易系统以匿名拍卖方式进行处置;(2)根据担保品登记和托管的机构不同,以协议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案例四:匿名拍卖处置担保品

  根据交易中心回购违约处置流程安排,某信托产品(逆回购方/守约方)向交易中心申请处置某基金专户产品(正回购方/违约方)回购担保品。

  交易中心接受机构申请后,将处置场次安排情况通知守约方和违约方,并向市场发布匿名拍卖公告。匿名拍卖期间,交易中心组织意向参与机构进行意向申报,并在拍卖日参与匿名拍卖。通过匿名拍卖,守约方通过匿名拍卖机制完成了相关回购违约的全部处置。

  案例五:变卖或与违约方协议折价

  某券商(逆回购方)与某基金专户产品(正回购方)进行了一笔7天期逆回购,交易金额1300万元,担保品1630万元。由于资金面收紧,正回购方到期违约。

  由于正回购方杠杆率较高,无债券可以质押融资且无力筹措增量资金,与逆回购方协商通过协议折价方式通过登记托管机构进行协议折价处理。该笔交易质押率80%,由于债券资质尚可,逆回购方接受担保品,并完全冲抵到期结算本金、利息、补息及罚息等。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回购匿名拍卖违约处置机制具有多方面特点。主要包括:

  参与方式公开透明,银行间市场成员可直接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按标准化流程参与回购债券处置。参与机构在处置过程中,可随时根据报价行情调整报价;在处置完成后,可及时在系统中查询到处置结果。

  有效实现债券价格发现,匿名拍卖覆盖了广泛的市场机构,有助于在回购债券处置中扩大潜在买方范围,促进回购债券处置价格发现。

  双重底价防护模式,匿名拍卖机制在最低成交价机制基础上,支持守约方报出和调整价格,保障成交价格体现各方预期。

  自7月2日开展首场匿名拍卖以来,交易中心共收到46单来自守约方的拍卖申请,组织开展9场拍卖,共25只债券,多笔回购违约得到有效处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末,通过交易中心匿名拍卖、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拍卖和协议折价处置回购的占比合计达回购违约交易的3%,处置平均周期分别为14.7天、19天和18天。

  占比较低和周期较长的原因是,一方面机构多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相关违约,在协商不成时才会选择进行回购违约处置;另一方面由于回购违约处置相关细则推出时间较短,多数机构对相关处置较为谨慎。

  综上,交易双方在违约发生后,应积极完成相关交易报备及协商工作,并对无法协商解决的交易根据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回购违约处置途径。考虑到司法救济的优势和限制,回购违约处置可以与守约方自力救济搭配开展。在发生回购违约时,守约方可以优先采用对担保品进行匿名拍卖等自力救济方式,快速实现自身债权。若存在担保品难以处置,或价值无法覆盖全部债权等情况时,可以再通过司法救济对违约方的其他资产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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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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