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被监管叫停:费率存在问题

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被监管叫停:费率存在问题
2019年04月18日 15:38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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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违反保险原理、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等问题,被监管采取如下监管措施: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该公司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应于2019年3月8日前向我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以下是具体信息: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

  当事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16-18层

  法定代表人:杨敏

  经查,你公司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有关保险人相关权利的规定,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费率厘定应科学合理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五条有关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的相关要求。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你公司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你公司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你公司应于2019年3月8日前向我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1日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保险 中国银行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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