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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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帐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登记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把握投资对象的明确趋势、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的基金产品。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采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判断投资对象的综合趋势,并采取适度灵活资产配置的方法,来实现以下目标: 1、把握中长期可测的确定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分享中国上市公司高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3、减少决策的失误率,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1、 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确定。2、 投资范围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重为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至少将拒绝下列股票: 1) 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公司; 2) 卷入严重法律纠纷,且诉讼未决的; 3) 信息披露严重不规范、不透明的; 4) 财务数据存在明显疑问的。 (三)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和单个投资品种选择两个层面。本基金总体的投资策略可以被概括为:根据对股市趋势分析的结论实施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运用兴业多维趋势分析系统,对公司成长趋势、行业景气趋势和价格趋势进行分析,并运用估值把关来精选个股。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运用“兴业固定收益证券组合优化模型”,在固定收益资产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投资收益率。 兴业多维趋势分析系统(IMTAS)简介 1、 趋势分析系统的本质与作用 事物都是相互联系、因果互动的。同样证券市场涨跌都有特定的因素在推动它。多维趋势分析系统就是分析投资对象涨跌因果关系与未来价格趋势的决策分析系统。该系统特别注重从多个趋势角度印证趋势分析结果的有效性。 2、 趋势分析的前提假设 “兴业趋势分析系统”是本基金趋势投资和趋势预测的主要依据。建立多维趋势预测系统是基于下列影响有价证券价格波动因素的前提假设: 第一,从外部的因素分析,股票价格波动取决于证券市场整体发展趋势以及所在行业趋势的变化。证券市场中能够长时间与市场或行业发展趋势逆向而行的股票很少。 第二,从内部因素分析,投资对象价格变化取决于公司基本面及其自身估值水平。 第三,价格趋势是综合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据。 3、 兴业多维趋势分析系统的结构 兴业多维趋势分析系统(industrial multiple trend analysis system)的结构是按照投资对象由上至下分类,通过股市趋势分析来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公司成长趋势、行业景气趋势和价格趋势分析,并运用估值把关来精选个股。 兴业趋势分析系统的结构图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