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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5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销售服务代理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投资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的生效: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限: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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