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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 郑苏芬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注册资本:98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39.99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帐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规定为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

  3、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转换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T+3日上午11:00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转入)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因投资者赎回(转出)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同时传真给托管人。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没有明确规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按新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及时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及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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