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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cib.com.cn)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基金募集信息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运作信息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7)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临时信息

  基金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将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招募说明书(包括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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