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基金公告 > 正文
 

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就此事项的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就此事项的公告。

  (4)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申购基金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最低申购金额每笔不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当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发生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实施前3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告。

  5、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等,25%归入基金财产。

  无论投资人场外认(申)购选择前端或后端认(申)购收费模式,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前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 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b、后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当投资人提出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若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若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时间为1年半,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则在其赎回时需要交纳的后端申购费用为:

  后端申购费用=9523.81×1.05×1.0%=100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前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25%,其在申购期间已经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

  赎回总额=10000×1.025=10250元

  赎回费用=10250×0.25%=25.63元

  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可得到10224.37元赎回金额。

  b、后端收费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申购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半,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

  赎回总额=10000×1.25=125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1.0%=105元

  赎回费用=12500×0.25%=31.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5-31.25=12363.75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可得到12363.75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7、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36,5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