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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说明书1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3: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7)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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