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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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1: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份额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基金合同生效与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支。 六、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电话: 021-58368998 传真: 021-58368858 联系人:陈静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年7月20日 电话:0591-7839338 传真:0591-7859302 联系人:廖海燕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客服电话:021-3871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 传真:021-58368869 联系人:姚艳霞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份额发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建议及投诉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