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
问:征收房产税收入如何用?答: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全文】
人均60平米,180平米的应税指标,现在有80平米需要交税。假定房价是3.5万,税率按照0.6%来算,因为按照房产税计算的税额还需要打7折,算了一下这户人家需要交1.176万/每年的税金。【全文】
重庆不是为了杀高房价而出台房产税,重庆房产税试点将促使财税体制更加完善、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全。
至于“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买第二套普通房我们也收,这纯属为了遏制炒房团。
与其限购高价房,不如对高价房收房产税。收税后可更多给中低收入的老百姓用房,这其实是一个平衡。
高端去收房产税,我们是有区别的政策。这样我们90%的老百姓实际上跟我们现在推出的房产税无关。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全委会和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征收的房产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
应该说推动了房产税的措施以后,长远的看,会使老百姓住房消费的习惯有所改变。
房产税试点出台是近一年来,真正意义上的靴子落地。去年资本市场中我们最早提出房产税这种调控方式;而去年12月我们又最早提出了政策已不是股票关注重心,通胀预期将是核心问题。
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比如如何保证征收对象照章纳税?在评估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确给房屋合理定价?按照目前的方案,在征收过程中,耗费的行政资源及行政成本较大。
重大调控政策对于楼市基本面的中长期影响将不可避免出现,楼市成交量的下降将会降低行业业绩增速,但是业绩正效应却也会同时减小,地产板块趋势性转好的基础依然不存在。
调控政策低于此前的预期,短期的影响更多地在于心理层面。短期内应该不太会有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因此建议关注地产股估值修复行情的投资者,可对地产股逢低积极吸纳。
重庆和上海随即推出了房产税征收细则,从1月28日起实施。新“国八条”出台次日,沪渝房产税出炉,我们认为近期政策集中颁布,短期政策面利空基本出尽,剩下的可能只有加息。
限购,禁购,将导致交易量下滑,持续时间还有待观察,但企业业绩预期下滑,对地产股利空。地产股可能会就此出现反弹,但反弹的高度与时间取决于交易量、房价这两个基本变量。
预计上海、重庆两市因为房产税的出台、交易流程变复杂,短期内成交量会有所下降,但是,“新老划断”会刺激其它城市需求上升。维持行业中性观点,短期看震荡,中期看估值修复。
重庆、上海首开征收,力度略低于预期,预计后期市场销量将有明显回落。由于房地产市场存在成交先于房价变化的趋势,因此后期市场将面临量缩价跌的可能。
短期内房地产板块将迎来政策消化的平稳期,结合估值修复和年报行情,房地产板块迎来一波反弹的可能性很大对于房地产板块 2011年整体态势,房地产板块将‘V’型反转。
项目 城市 |
重庆 | 上海 |
试点范围 | 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渝北、巴南 | 上海市行政区域 |
税率 | 0.5%-1.2% |
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
本地居民 |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
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
外地居民 |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 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
计税依据 |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
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
税收减免 |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 |
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 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
2011.1.26 调控措施表述 | 2010.9.29 调控措施表述 | 2010.4.17 国十条表述 | |
首套房首付比例 | --- | 不分住房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贷款首付要30%及以上。 | 要求对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不分地区,要求各商业银行一律暂停发放居民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
非本地居民购房 |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 非本地居民住房贷款未做明确限制。 |
限购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 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 只有后来北京版调控细则中采取限购措施,要求同一家庭在北京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
问责 |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 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未出台新政细则的要出细则,已经出台细则的要完善。 | 停留于空泛问责。 |
税收\分类 | 税种 | 纳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开发流通环节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0.5-10元/平米 |
土地增值税 |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30%、40%、50% 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 应纳税所得 | 33% | |
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产的收入"额减除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20% | |
印花税 |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价格 | 万分之三 | |
契税 |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契约价格 | 3-5% | |
营业税 |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营业额 | 5.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之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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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环节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0.5-10元/平米/年 |
房产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1.2%(12%)/年 | |
城市房地产税 | 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 1.5%/15%(新房免三年) |
国家、地区 | 实施情况 |
中 国 (现行房产税) |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主要是针对经营性房屋征收,对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屋暂免征收。 |
中国香港 | 不 动产保有税称为物业差饷,按年缴纳。应税物业包括房屋、土地(不含农地)和包括码头在内的其他构筑物。可免除差饷的包括全部业主自住楼宇;空置、不作任何 用途以及社团、商会拥有的物业。计税依据是物业的应税净值,即物业应评税值扣除拥有人支付的差饷后,再减去20%的修缮及支出免税额后的余额。 |
美 国 | 政 府一般按1%到3%的税率征收房地产税,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不过,美国对拥有个人住房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优惠,比如给予一定额度的 减免税额。而对贷款购买自用房屋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扣贷款的利息支出。对出售个人使用过的自有住房的所得豁免税收等等。 |
荷 兰 | 征税对象包括个人住宅和营业用房,对营业用房及低收入者有减免规定,但对个人住宅没有。这种税收政策可以说是在鼓励房屋出租。 |
加拿大 | 以土地和房屋的评估总值的0.5—15%,根据业主的不同情况征收税,自己居住、自住加出租、商业性等不同用途的地产,房地税也不相同,对拥有第二套住宅的人以高税率征收。 |
法 国 | 包括“未建成区的地产税”、“建成区土地税”和“住宅税”。按规定,“未建成区的地产税”由空地的所有者缴纳税金,其税金减免部分是20%;“建成区土地税”由建筑物的业主缴纳税金,其租金减免部分是50%;“住宅税”由住宅居住者缴纳税金,没有减免部分。 |
时间 | 措施 | 要点 |
2011.01.26 | 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 | 国务院1月26日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各地要确定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提高至60%。 |
2010.11.03 | 住建部等限制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 | 住建部等通知,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90平米以上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禁用公积金贷款投机性购房。 |
2010.09.29 | 多部委出台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措施 | 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贷;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将限定家庭购房套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要限定居民购房套数,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10.09.27 | 国土部住建部出重拳 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禁拿地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
2010.09.18 | 李克强:加快公租房建设 坚决抑制投机性需求 |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2010.09.08 | 京沪先行启动空置房调查 空置率数据暂难出炉 | 北京媒体日前援引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于秀琴的话表示,关于空置房的调查,是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委托几个试点城市的调查总队来做,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四五座城市。 |
2010.09.04 | 首批十城市土地规划获批 102市须上报总体规划 | 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杭州、南昌等10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志着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进入批准阶段。 |
2010.08.02 | 国土部发1457宗闲置土地黑名单 | 国土资源部已将一份涉及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的统计表交予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这份“黑名单”做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其中80%的闲置土地可能被收回。 |
2010.07.12 | 银监会:严格执行差别化房贷政策 | 针对近日有媒体关于个别地区全面放松第三套房贷的报道,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差别化房贷政策的要求和标准没有任何变化,商业银行要继续严格执行二套及以上房贷政策。 |
2010.06.12 | 住建部等七部门发文 加快发展公租房 | 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2010.06.04 | 三部委发文明确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
2010.05.22 | 广州出台国十条楼市新政细则 | 广州细则主要是重申国务院“国十条”的多项措施,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楼盘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明确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商品房和限价房供应量等等。 |
2010.05.22 | 重庆楼市新政出台未对第三套房停贷 | 重庆调控重点着眼于加强住房保障、增加有效供给、规范市场秩序等,没有对三套房停贷作出限制,同时对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主城纳税人实行财政补助,有保有压的调控措施。 |
2010.05.06 | 深圳版新国十条出炉 暂停三套房贷款 | 深圳出台“新国十条”执行细则,规定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 保险缴纳证券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
2010.05.04 | 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廉租房管理 |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更多】 |
2010.04.20 | 住建部:未获预售许可项目 开发商不得收取定金 | 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更多】 |
2010.04.17 | 国务院: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 |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 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
2010.04.15 | 国务院常务会:贷款买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 | 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 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
2010.04.13 | 住建部:加快保障房建设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 住房城乡建设部13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 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同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
2010.04.11 | 银监会:银行不得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 | 中国银监会11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风险意识,不对投机投资购房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 幅度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
2010.03.10 | 国土部强调房地产用地监管 将开展突击检查 | 国土部发通知: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三、切实加强房 地产用地监管;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
2010.03.18 | 国资委要求78家非地产主业央企15天出退出方案 | 按照国资委要求,除已确定的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正在加快 调整重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 |
2010.03.10 | 国土部强调房地产用地监管 将开展突击检查 | 国土部发通知: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三、切实加强房 地产用地监管;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
2010.02.20 | 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打击炒房者 |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
2010.01.12 | 央 行上调准备金率强力遏制信贷冲锋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 点。 |
2010.01.10 | 国办发出通 知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国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2009.12.23 | 财政部:五年内住房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 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2009.12.17 | 5部委新政打击囤地炒地:拿地首付不低于50% | 财政部、国土部等五部委出台《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开发商以后拿地时,“分期 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
2009.12.14 | 国务院提四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 国务院提四措施遏制房价: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二是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 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三要加强市场监管;四要继续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2009.12.09 |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 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 国务院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
2009.12.07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年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 中央经济会议指出,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 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