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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上海认定应征房产税住房七千多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9日 20:34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6月29日专电 (记者 周琳、魏宗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胡兰芳29日透露,上半年上海试点房产税总体平稳,共认定应征房产税的住房七千多套。

  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上海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据上海市统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28426元/平方米的住房,税率为0.4%。

  据规定,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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