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国旗曾任职于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并于2006年底开始担任国海证券总裁。
国库司副主任,分管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此前是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国债发行和兑付。2010年底被双规,2012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负责债券市场研究、交易策略与产品设计研究与管理等。经济学和金融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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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出生,现任万家基金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固定收益类灵魂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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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在目前债券市场内,代持是一种普遍现象。代持是银行和券商在债券交易中使用较多的方法,其实不严重,很多基金经理养券也是为了持有人利益,因为管理的规模越大养券的边际效应越大。但如果涉及到基金经理贿赂或利益输送,则属违法违规。
债券代持就是投资者想增加杠杆,但是受到规定约束(基金在银行间市场投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4倍),所以让另一个还有杠杆空间的机构代为持有债券,到期给对方一个资金成本,自己保留其他收益。
比如一家券商有10亿资金的盘子,40%的杠杆,那么它顶多购买14亿的债券,如果该券商还想继续买债,又不能往上加杠杆,此时代持就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
如果代持时间较长、规模较大,则被称为养券。
质押式在质押期间和交割后,所有权一直都在正回购方手里。买断式在回购期间,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在交割之后所有权又回到正回购方手里。而代持则是完全靠信用和所谓的协议来约束的。代持期结束后,回购价格可能与债券市值差距较大,有可能对方不履约,这并无法规保障,存在风险。
代持很多是通过与丙类账户交易完成,这类占据银行间市场大半壁江山的非金融机构账户,不乏专营此道之举。
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有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账户的活跃存在往往给债市灰色交易提供了可能,近期一系列案件有望引发监管进一步关注。
“最关键的是可能会涉及商业贿赂,比如基金经理利用银行间债券交易做养券、代持等借机提取返点,甚至基金经理成立个人账户亲自运作进行利益输送,也是银行间的债券交易制度本身有漏洞。”
为了追求高杠杆进而获得超越同行的收益,一些投资者往往游走于监管红线之外,变相放大杠杆。这种做法会显著放大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杠杆,在放大基金收益率的同时,也同步放大了基金的投资风险。巨大的潜在风险在于:如果基金遭遇巨额申赎以致无法履行回购协议,抑或回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就会给基金造成亏损。
在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将亏损债券暂‘转移’到丙类账户名下。丙类账户大多是非上市的中小机构,报表上的名义盈亏对于投资者本身影响并不大。上述关键时点过后,金融机构再进行债券回购,回购的价格为当初成本价加上双方协定的代持费用。
就是介于一级发行和二级流通的中间环节。在当前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发行利率往往高于二级市场收益率。追逐这样的价差本身并不违规。但是,在分销等环节中,存在大量的利益输送的空间。
由于债券从发行到上市需要一段时间,承销商为了规避市场波动风险,会拿出一部分债券给关系较好的机构,诸如丙类户。在去年以来的信用债牛市中,供不应求的局面导致一级半市场获利几乎零风险。
丙类户由于资金不多,其投资交易需要找机构垫资或代持。如果在银行的默许下,丙类户先拿券后付款,就可以当天拿券当天卖掉,然后把钱给银行,赚取中间的价差,相当于“空手套白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