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案件中市场系统风险扣除详解

证券索赔案件中市场系统风险扣除详解
2020年03月25日 15:31 新浪财经综合

如何在结构性行情中开展投资布局?新浪财经《基金直播间》,邀请基金经理在线路演解读市场。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鹏律师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的标准一直是困扰索赔投资者的核心关键之一,在笔者过往代理的案件中,也常常因为各地法院判罚尺度的不一而疑惑。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在一则典型案例的公告中详述了其采用的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的标准,笔者认为较为客观科学。随着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判决尺度的统一要求,笔者认为,未来各地法院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认定标准上也会逐渐趋于统一。故此,笔者来和各位投资者分享下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中使用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标准及计算方式,以供各位投资人参考。

  先示例上海金融法院采用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计算公式:

  个股跌幅=(个股买入均价-个股卖出均价或个股基准价)/个股买入均价

  指数跌幅=(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卖出期间的指数均值或揭露日到基准日间的指数均值)/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

  指数平均跌幅=(上证综合指数跌幅+申万一级指数跌幅+申万三级指数跌幅)/ 3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 指数平均跌幅 / 个股跌幅

  上述公式可能较为抽象,笔者用口语化的语言解释下,根据公式,可以看出,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应参考投资者所投资的涉及虚假陈述个股在投资者整体投资周期内的跌幅与同期整个市场(上证综指)的浮动及所处行业(申万行业指数)的浮动来判断个股的跌幅由虚假陈述造成影响的比例,从而进一步计算出应在案件中扣除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比例。

  笔者认为,上述公式较为客观公正,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计算并不复杂,投资者可以据此初步测算涉及自身索赔证券的应扣除市场系统风险比例,也建议各地法院也应制定并公示各自的明确标准,做到同案同判,进一步统一判罚尺度,让投资者感受到司法判决的公证、透明。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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