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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证券法》修改的立体思考

  对即将审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业内人士冀望甚高——《证券法》修改定下调子,会从法律的角度打开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格局。有哪些方面会修改?业内认为,首先是对于“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修改,未来期权期货市场的发展已是趋势。另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也有望得到承认。此外,对于“国资入市”, 估计还是会有所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限制会比以前放宽。至于松动的幅度有多大,如何监管,还有很多要讨论的细节。而对于股指期货、做空机制和T+0等,各方面的分歧也很大,基本上是可上可下的状态。 其余有关资产证券化、期权期货类产品、融资融券业务等等,预计短期内获批的可能性较小。

  《证券法》修改对于市场的现实意义,不仅在于更有效的监管和处罚,还在于各参与方都有了更多的机会。投资者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他们可以选择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多的金融服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也可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采用新的融资手段,以更加合理的价格和渠道融资。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来说,则是开辟了很大的创新获利空间。当然,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必将有所提升……>>>评论

 
悬念VS期待
  自2003年7月18日以来,政府高层首次对证券法修改进行了最明确和最清晰的表态。4月13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及修改的有关问题。会议提出,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目前证券市场的最大风险来源于券商。如果券商因经营困难而陷入破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将面临极大的威胁。对《证券法》修改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对上市公司和券商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监管体制、金融产品创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还有证券交易是否单独立法。如果加大处罚力度,就要修改《刑法》;此外,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破产机制,并写入了《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而券商却没有破产机制,很显然,证券法修改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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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点显峥嵘
  此间分析人士指出,在这样一个“敏感”时期,在如此高规格的会议上讨论证券法修改问题,其传递出的信息应予以高度关注。说时期“敏感”,是因为根据既定计划,再过十来天,即在本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将首度审议证券法修改草案。证券法修改工作自2003年7月启动以来,草案提交 初审的时间从当年的12月一直推到今年的4月。之所以一推再推,是由于参与各方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一时难以达成共识。如今,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草案审议前夕专门对此进行讨论,表明各部门的认识已经统一,证券法修改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那么,修改后的证券法会是什么模样呢?尽管草案的内容尚未对外公布,但新华社的报道还是透露出一个大概……>>>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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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需要冷思维
  不难看出,法律的修改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首先,将给证券市场提供更多的创新空间,提升证券市场的活跃度,活跃市场气氛。其次,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建立法律追究制度,让违法违规者负起相应的责任,这样就有助于减少因证券市场高管们的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投资陷阱。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固然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并不是迅速起效的“十全大补汤”,部分利好效应可能要慢慢地才能体现出来,很难成为目前中国股市拐点的助推器。更为重要的是,制约当前证券市场疲软走势的因素并不是通过法律修改所能够解决的。也就是说,决定一轮行情是牛是熊,并不是法律的完善所能单独决定的。如果上市公司业绩不改善,即使有再多的利好,也难以改变目前积弱难返的现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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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为谁留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央行目前十分关注《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证券法》的修订应为金融综合经营留下充分的空间。同时,央行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部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法律制度。 她建议,应通过修订《证券法》,建立起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第三方存 管制度。应完善《公司法》中的债券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取消对发债公司所有制和规模的限制,为公司债券市场化发行预留空间。《企业破产法》应明确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的条件,以避免错过对企业及时实施重组或和解的机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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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家欢喜几家愁
  中国股市各方对法院、法官翘首以盼。无奈法院、法官虽然高歌“加强法治”,却对证券诉讼裹足不前。《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法院却迟迟不肯受理有关民事诉讼。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于同年2月1日生效。法院终于可以受理有关证券诉讼,但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被告已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已被刑事定罪。这样一来,投资者便受制于人,其民事诉讼的权利受制于政府部门的决定和行动,投资者保护缺少最关键的部分。保护投资者首先是保护其权利,而不是保护其利益。证券市场是个你输我赢的地方,曲终人散时,总是几家欢乐几家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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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接《公司法》
  在法学界人士看来,《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不过,《公司法》先于或者是同时和《证券法》修改都是正常且符合逻辑的。
  然而,《公司法》先修改并获得通过,可以为《证券法》留下很好的“制度接口”。这次修改草案在上市公司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在上市条件中,删掉了现行《公司法》中“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和“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上市公司总股本可低至3000万元。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的要求改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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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仁VS合法权益
  一个显著的现实是——中国股市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所处的地位向来就是劣势。同2001年相比,目前的市场格局更加复杂。公众投资者和大股东的利益难以协调,证监会和国资委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的立场也不尽相同。证监会要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因此更倾向于对投资者和市场的保护。而国资委出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很难对公众投资者做出让步。国资委此前对全流通的态度是“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这一表述甚至有别于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的提法与国资委所说的“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显然有本质区别……>>>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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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闸意味什么
  “今年4月确实要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但是否删掉禁止国企炒股这一条,目前还不确定。”《证券法》修订小组的一位顾问今天告诉记者,目前他还没有拿到修订草案的最新文本,所以不知道该条款是否已经删除,但春节前他参加过一次关于《证券法》修订的研讨会,会上对是否删除上述条款还有不同意见。这位顾问是《证券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他说,那次会上,不同意删除该条款的人认为,允许国企炒股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实,这样做并不能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反而限制了国企的市场交易权”。据透露,当时起草《证券法》时,这位顾问就不同意加上这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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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空还是落空
  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公开表示,中国股市应该尽快推出卖空机制,但前提是必须解决好中国股市的系统风险问题,否则股市的风险还要大。此后不久,经济学家韩志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深沪股市目前尚不具备引入卖空机制的条件。而对于引入“做空机制”业内人士的态度似乎迫切的多“市场缺乏必要的避险工具是导致证券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某证券公司高层人士的话分明透露出对尽早推出做空机制的渴望。他分析说:“在一个单边市中,只有上涨才能获利,因此市场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空头存在,这正好解释了为何亏损股也能持续上涨的现象。”更有业内人士断言:一旦推出做空机制,中国股市的价值投资理念才会更深入人心。>>>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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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了哪根经
  该人士透露,关于银行资金入市,本次证券法的修改内容有所涉及。但“储蓄资金是绝不可能入市的。无论任何时候也不会作出这种例外,即将老百姓存在银行的血汗钱拿来炒股。”他同时表示,银行贷款并非绝对不入市,比如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贷款,实际上也会达到相同效果。倡导银行业开展证券贷款业务,可能会加重股市过度投机的风险,当前的中国股市并不是一个非常有效率的市场,因而目前并不适合银行贷款介入。而银行资本金入市,首先要求银行设立自己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部(欧洲模式),或者通过专门的子公司运作(美国模式)。2003年12月通过的新《商业银行法》已经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业务,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预留了空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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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攻玉吗
  在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中,为了防止当事人采用表面设计的法律关系逃避责任,受益所有人概念应当被明确下来———美国法上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在美国证券法中为了防止当事人采用表面设计的法律关系逃避责任,受益所有人被明确下来。比较典型的规定体现在归入权制度中。归入权制度是指公司内部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六个月),买进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再卖出,或者卖出公司的股票然后再买进时所获利益归于公司所有的制度。许多公司内部人常常以他人名义买卖股票,借此来规避公司行驶归入权。为了发展公司内部人采用改种方式逃避责任,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b)项明确规定,归入权的行使的对象包括持股10%以上受益所有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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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危法制观
  成思危认为,中国股市存在先天不足:首先,股市应该是一个有效的直接投资和直接融资场所,但过去过分强调了股市的融资功能,忽视了投资功能。其次,股市是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股市只有涨的时候大家才能赚钱,一跌所有人都被套住。第三,股市目前还是半流通市,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半流通市造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持有者的利益不一样。当今股市的问题关键在于恢复股市投资者的信心。成思危认为,要发挥股市的投资功能,就必须扶优汰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增加合规资金的流入等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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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庆法制观
  周正庆指出,为了把《证券法》修订工作搞得更好,应该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和实践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周正庆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高度强调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意义,是指导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影响。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美国混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及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运作模式,将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基金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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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背后较量
  作为主要成员,曹凤岐参与了《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这两部法都走了学者立法的路子,力求以学者的立场“摆平”利益的倾斜。其中,《证券法》是中国第一部首先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时任财经委副主任的厉以宁教授为起草小组组长,曹凤岐为起草小组主要成员。《证券法》要不要放开在中国完全禁止的信用交易,学者和官员看法是不一样的。多数学者认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不应通过行政加以限制,但是,官员们认为会出乱子。类似的争论还很多,比如,就中国是否要建立一个多层次的交易体系上,官员们坚持“不放开”的态度,而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上,都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中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还有非常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古老的柜台交易。一些政府部门的人士认为这是场外交易市场,是“黑市”,要明令禁止……>>>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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