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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要点解读:公司自治为证券法留伏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 11:0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房煜 北京报道

  “几个字眼的变动都意味着投资计划的调整和利润的走向”,这是业内人士对《公司法》修改的评价。也正因为如此,本次提交人大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有消息说,国务院法制办收集到的意见就超过了1000条。不过,考虑到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 “适时适度调整有关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很多意见并没有被吸收进草案。尽管如此,法学界人士认为,《公司法》修改草案仍有很多值得关注之处。

  走向公司自治

  2月25日上午,《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王保树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是本次修改成果最核心的部分之一。

  提交人大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这比先前修改稿规定的5万元又进了一步。而且,出资人可以分期在2年内缴纳;草案还规定,允许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股东出资。不过,增加的出资形式比人们预计的要少,比如不包括著作权出资等等。

  在《公司法》中,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的关系如何处理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张晓森律师指出,现行的《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多,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少,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明显增加了公司自治的内容,这是一个积极变化。

  完善治理结构

  完善治理结构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在“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明确写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时规定,独立董事除行使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实权”。

  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无监事会但有独立董事,有些国家则相反。日本的规定是,公司可以在两者中自由选择。而在中国的《公司法》中,采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行的制度。对此,王保树告诉记者,他和其他专家目前仍在进一步努力,希望《公司法》最终可以给予公司选择权。刘俊海也认为,新《公司法》应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自由选择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因为,惟有公司自己,而非立法者,才最清楚哪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适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他说。

  “除此之外,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被第一次明确写进了《公司法》。”王保树教授点评说,“这也是呼吁了很久的内容,以前是只规定了行为,没有规定行为的后果。”草案还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前的草案在表述上没有使用“商业机会”这一准确概括。

  为《证券法》留下伏笔

  这次修改草案在上市公司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在上市条件中,删掉了现行《公司法》中“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和“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上市公司总股本可低至3000万元。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的要求改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在法学界人士看来,《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不过,《公司法》先于或者是同时和《证券法》修改都是正常且符合逻辑的。然而,《公司法》先修改并获得通过,可以为《证券法》留下很好的“制度接口”。

  张晓森还指出,即使由于《证券法》修改后带动《公司法》再次修改,也属正常。因为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法》是修改变动比较频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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