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岐教授纵论证券法修改 将涉及多个重大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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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05:3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顾问小组成员、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教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涉及许多重大问题,如对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如何修改将成为本次立法会议的焦点。 曹凤岐表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现在所争论的问题,也就是当时立法时没解决的问题。曹凤岐表示,本次立法最有可能的是突破分业经营问题。按现行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曹凤岐认为,这样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他指出,证券法分业经营和管理规定过细,不利于操作。事实上,我国金融领域近几年来的发展早已走在了立法工作的前面。虽然混业经营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但是各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了。 曹凤岐表示,证券法第35条强调资本市场只能搞现货交易,而国务院九条意见已正式提出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因此,应当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提供法律支持,这一条应该在修改中被删除。 曹凤岐说,现行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这实际是禁止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在成熟的市场上是通行的交易行为,他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应注意留有法律空间。曹凤岐指出,由于对券商融资渠道规定不明确,实际上是堵了邪道,不开正道。没有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证券市场缺乏规范的银证融资平台,券商只能走邪道,出现了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危机、违规国债回购等问题,这严重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体,因此,应当通过法律修改,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此外,曹凤岐认为,现行证券法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条款,其中的炒作、违规等定义不清、界限不明,使得这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失之过宽或过严,而且也不符合国九条提出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在修改中有必要删除上述条款。 曹凤岐认为,股权分置问题,必须在向流通股股东倾斜的基础上得到解决。而证券法修订的一项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投资者利益,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的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说,证券法修订案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有重要的意义。 至于证券法修改稿会在什么送审,曹凤岐表示具体时间他并不知情。而记者获悉,原定在4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因故可能推迟,但由于证券法修改历时已久,并且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因此年内肯定会提交审议,时间有望在6月份。 上海证券报记者 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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