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草案本月中旬送审 分业经营可能从中删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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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02:44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于本月中旬送审。”日前,一位参与《证券法》修改的资深人士向记者透露。 《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是从去年6月份开始的。该人士说,现行《证券法》主要在以下
他告诉记者,现在这部法律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点,这五点也是《证券法》从起草到执行整个过程中大家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 第一点是对《证券法》第6条的修改,该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该人士说,当时在制订该法的时候,正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时候,为了防范金融危机,分业经营在这个法律中体现得非常严。修改意见是删除“分业经营”,另再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点是对第35条的修改,该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意见是加上“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证券交易采取现货以外的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三点是对第36条的修改,该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于这条有两个修改意见:第一个是具体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规定;第二个修改意见是,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第四点是对第76条的修改,该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修改意见是,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股票应当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五点是对第133条的修改,该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修改意见是,由国务院法制办规定拓宽银行合规资金入市渠道。 该人士认为,以上五点其实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些主要问题,如适应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需要;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的形成;促进多层次、多元化监管体系的形成;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拓宽券商的融资渠道;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证券法律和法规体系。 该人士指出,特别是拓宽券商的融资渠道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法律规定是对合法的做法限制、非法的做法处罚。没有成熟的中介机构,证券市场也发展不起来,这是原《证券法》的一大缺憾,这次修改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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