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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民事罚款权之辩仍未有结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02:3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李亚 实习记者 李静 发自深圳上海

  备受争议的修改《上市规则》条款,赋予香港证监会民事罚款权一事仍未有最后定论。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日前的讨论中,出席会议的议员大都表示支持,但同样有议员持保留态度,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对此没有既定的立场,有关细节交草案委员会再商讨。

  据悉,在4月4日的会议上,表示支持的议员们指出,证监会有罚款权可以增加监管的效率,而且海外监管机构已经有先例。持保留意见的议员则认为,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的监管角色会容易混淆,同时指出有关罚款的最终决定是由证监会职员或由独立人士(如非执行董事)作出等较为关键的问题并没有明晰,这将关系到有关权力是否被滥用。

  目前市场反对的声音主要是,有市场人士认为,赋与香港证监会罚款权后,该机构的角色将转变为警察﹑主控官及法官。另一方的反对声浪来自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于上月发表声明称,如果赋与证监会罚款权将使该机构拥有过多的权力,造成两家监管机构间权力的重叠。香港交易所的意见是给予证监会有限度的罚款权。

  对此,证监会执行董事欧阳长恩在立法会上称,证监会了解目前市场对证监会与港交所监管角色重叠的疑虑,证监会提出的一个方案是删改《上市规则》,现正与港交所商讨中。欧阳长恩重申不会出现双重罚款的情况。

  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欧阳长恩表示证监会将研究制衡机制。他强调如果大量的个案转交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的话,审裁处将没有足够的资源处理。

  截至今年1月底,港交所上市委员会仍有26个案件有待纪律聆讯,而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之间,上市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为18件。欧阳长恩称,如果将来《上市规则》赋予法定地位后,证监会处理的案件将会更多。他认为,随着处理的案件增加,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及内幕交易审裁处不一定能做到高效率审理。

  香港证监会认为,香港证监会以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罚款额,最高分别只有500万港元及800万港元,只能应付一般案件,不能充分顾及到案情严重的事件。违规的上市公司及管理人士面临的最严重处罚是摘牌,这被普遍认为是对小股东的惩罚。而更常用的处罚方式就是公开谴责。香港证监会还指出,其建议的罚款上限1000万港元,相对现时公司的规模,数额并不算很高。

  此前报道:

  香港证监会民事罚款扩权之辩 500万还是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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