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租赁市场发展初期监管不能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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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02:2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谭颖 发自北京 在昨天(5日)召开的“中国租赁业国际研讨会”上,对租赁业的监管是否恰当再次被提起。国际金融公司(IFC)东亚太平洋高级投资官员王建盛认为,在一个市场发展的初期,总是会存在监管的,很多租赁公司出现问题并不是因为监管出了问题,而是自身的治理机制出了问题。
对租赁行业的监管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热点,有观点认为应该取消监管,设立专门的“租赁法”,由法制手段取代行政监管;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市场条件下监管不能取消;而较为折中的观点则认为,可以存在一个行政监管和法制规范的过渡期,慢慢从行政监管过渡到法制规范。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姜仲勤对王建盛的观点表示赞同,他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来表明自己的观点:孩子学习不好却怪在大人看管上,这种逻辑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IFC总结的一些经验和教训,监管和法规的变化对租赁业的影响非常大,由于租赁公司要通过向银行贷款开展业务,一旦税收政策、利率、外汇管制等发生变化,租赁业受到的影响要大于这些变化对银行的影响。IFC在考虑投资意向时,法律和监管环境是很重要的一个参考因素,如果没有成熟的监管和法律环境,会对投资产生很大的影响。 IFC认为适当的监管能促进行业的发展,即使在租赁业成熟的国家,也是在租赁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开始放松监管,由“租赁法”来规范市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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