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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则勾勒证券法新貌 混业经营产品创新是关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距离本月底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的日子越来越近。在这一资本市场变革的关键时点,人们对一部适应资本市场客观需要、有助其长期稳定发展的证券法的企盼越来越强烈。未来的证券法将会是什么样子?能否令人耳目一新?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业内几位权威专家。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证券法修改提出了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社会公
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四项原则。有专家指出,这是证券法自2003年7月18日正式开始修改以来,高层对这部法律修改首次进行的最明确和最清晰的表态。这一表态令市场各方备受鼓舞。专家称,循着四项原则所指明的方向,数易其稿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渐渐显露出其崭新的轮廓。

  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虽然位列四项原则的最后,但这一原则无疑最为引人注目。遵循这一原则,现行证券法中对产品创新限制过多,以及制约市场制度创新空间的一些规定,将面临修改。为已经显露端倪的混业经营留下空间,删除只能进行现货交易的规定,增加对已经出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定等等,极有可能成为证券法修改的关键点。

  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位专家称,这是一项最能引起广大中小投资者共鸣的原则,它体现了高层对这一类投资者的重视和关心。他认为,按照这一原则,现行证券法中注重刑事和行政责任,忽略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申请民事赔偿的程序和保障机制,无疑是最应该大改的地方。证券法修订草案中除了可能建立更加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明确更加可行的损失计算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外,增加累计投票以及代表人诉讼机制,增补对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等,都可望成为修改的重要内容。

  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监管日益成为市场诸多矛盾的焦点时,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原则,对证券法在修订时直面市场的客观需要,借助相关立法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原则下,证券法修订草案可望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顽疾下手,出台更多规定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同时变券商的分类别监管为市场准入监管,以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

  在证券法修改中要突出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原则,则从一个新的高度,诠释了资本市场建立新的游戏规则的迫切性。业内专家指出,众所周知,目前证券市场的最大风险来源于券商。如果券商因经营困难而陷入破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将面临极大的威胁。因此,证券法修订草案可望确立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通过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防范市场风险的最终目的。

  另据了解,按照国九条的相关要求,为顺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证券法修订草案还可望在允许合规资金入市、允许券商融资融券、废除国企炒股禁令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以更好地体现一部资本市场基本法律既规范市场运行,又促进市场发展的立法宗旨。

  上海证券报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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