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证券法硬起来的六大随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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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02:46 每日经济新闻 | ||||||||
朱伟一 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员 用“白纸黑字”杜绝欺诈 证券法的核心是披露,而披露的最佳手段是填表。人的一生中要填无数的表,表填多了,自然知道夹起尾巴做人。只要不落实在文字上,我们就比较敢于扯谎、善于扯谎。写在
证券法、公司法互为表里 证券法与公司法互为表里,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证券法比较枯燥,比较有趣的问题大多在公司法范畴内。股东、董事与公司的三角关系很有意思的,但大多是公司法的斗争。按照专家学者的分类,涉及公司内部斗争的,如委托授权投票、公司兼并,也都划在公司法的范畴内。 证券法主要制约公司在股市的行为,公司内部斗争由股东自己去办。美国的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有所要求,但如果公司出了问题,还是需要股东自己去斗争,通过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证券法主要涉及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问题。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眼里,公司内部的斗争更像是家庭内部的矛盾,监管部门视其为烂事、破事,惟恐避之不及。 披露是贯穿证券法的红线 披露是贯穿证券法的一根红线,是证券法活的灵魂。证券法强调披露,是因为证券有风险,有很大的风险。这是产品性质所决定的。美国法律并无特别精深之处,就像麦当劳快餐,一切从简,不求“食不厌精”,但求不过于离谱。证券法也一样,只有两个核心:披露和反欺诈。 在上市公司来说,必须根据法律的要求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必须尽情披露。披露责任与言论权利正好相反。言论权利是说话的权利,别人不让说,你偏要说,拼命地说。披露不同,是当事人不想说,监管部门却一定要你说。发行人只要把问题交代清楚,广大投资者就可以做出明智的选择。 披露的目的是反欺诈 其实,即便公司(也叫“发行人”)尽情披露,广大投资者也未必会看材料,即便看了也未必看得懂。但披露仍然可以起到很大作用。首先,如上文所述,披露本身对发行人就是一种很大的压力,如果发行人有问题,还是会做贼心虚。第二,如果发行人有虚假陈述,那就露出了狐狸尾巴。投资者和监管者都可以秋后算账,踩住狐狸尾巴后狠狠砍上一刀。这把刀就是反欺诈、反虚假条款。所以,证券法两手都要硬,既要强调披露,又要打击欺诈。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说,证券投资本来就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上市公司只要把问题向投资者交代清楚,就可以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这样有利于公司上市,有利于市场做大。 诉讼要害是侵权问题 证券法只有一根披露的红线,但头绪较多,比较琐碎。美国证券法就散见各处。狭义上说,美国证券法是三部曲:《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威廉斯法》。《1933年证券法》 制约证券的发行,即所谓的一级市场。《1934年证券交易法》制约证券的交易,即所谓的二级市场。《威廉斯法》则制约公司的收购兼并。除了上述三法,广义上的证券法还包括:《公有公用设施控股公司》、《信托债券协议法》、《投资公司法》等。 不过,万变不离其宗,所有这些法律的两大主题仍然是披露与反欺诈。这些法律涉及三大问题:证券的定义、证券发行和内幕交易。只不过需要在使用时慢慢披捡。 责任是证券法中比较棘手的问题。证券法诉讼中的要害问题是侵权问题,从侵权责任方面说,责任又分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我国法律经常分不清两类性质的矛盾。券商也就是为了这些问题而在那里死缠烂打。 判例比司法解释更真刀实枪 美国最高法院时常出面,由全美公认的最有智慧的、最德高望重的九位老人来审理证券法的案件,留下一个个判例供后生援引借鉴。所以说,美国的证券法是判例法。在美国,证券法方面的重要问题无不打上判例的烙印。美国法官个人大多审了几十年的案子,美国法官作为一个群体审了十几代人,很有些经验。法律也是一种积累,一种沉淀。 中国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判例有相似之处,但不如判例来得直接和生动。判例直接来自诉讼,真枪实弹,刺刀见红。而司法解释则是中国最高法院集思广益后推出的准立法性文件,最大的缺憾是没有说理部分,只有结论,没有论述和推理。 诉讼非常重要,只要有诉讼,就可以充分暴露问题,而暴露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在美国,任何问题相持不下,最后大多由法院来定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