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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10:30 每日经济新闻

  黄湘源

  深交所实施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据说意在严控中小板新股上市交易风险,这似乎无可厚非。问题是新股上市交易风险源自何处?深交所的做法,是把市场上的炒新之风当成“打新”祸端的替罪羊,显然是本末倒置。

  炒新股之所以成风,固然离不开资金的投机逐利行为,但如果不是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何至于有新可炒?不合理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所制造的一二级市场利差空间,使“打新”之狂远甚于“炒新”之热。

  一样的狂热,不一样的利益。由于现行

新股发行方式无端废弃了原来的市值配售方式,却一再用利益输送方式加大对大资金大机构利益倾斜的力度,而资金不足的中小投资者即使卖光手头的存量
股票
凑钱去“打新”,也难以中签,这就迫使他们不得不改换门庭,成为追着新股脚跟走的“炒新”族,同时,也就身不由己地成为替那些到二级市场兑现套利的一级市场新股接棒抬轿的冤大头。没有“打新”也就没有炒新”,而“炒新”不仅是“打新”的高级形式,同时,也是一种诱骗他人为其埋单所设的一个局。

  可监管机构出于发行新股的需要,还在为之辩护,为之加油打气,而隔着一层皮的“炒新”却成为迁怒对象。这其实正是自古以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翻版。

  即使“炒新”罪不可恕,那也该依法量刑。“停牌”权力的滥用与其说是监管到位,不如说是不负责任的逢场作戏。深交所在此前的实时监管中想必并未捉到人家什么“对倒”、“操纵股价”之类的犯罪证据,却来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自己发明出一个给“恶炒”定罪的量刑标准。这无疑是开了一个行政干预市场行为的危险先例,何其荒唐!上市首日换手率达到80%、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50%,或复牌后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90%算不算异常?即使异常,难道市场自己没有识别的能力,非得交易所处以“停牌”之刑吗?再说,为什么上市首日14:50之前的异常算异常,之后就不算了呢?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过了当日的这个监管时限,此后日复一日的“炒新”也就成了炒旧,也就不在监管之列了呢?恐怕交易所自己也未必真的相信市场行为是行政权力所管得住的,否则,又何必只管了两个15分钟就撒手不管了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越来越市场化。“过去还要管指数,现在指数我们好像管不了,我们也没有管。”屠副主席的话音刚落,深交所就来个背道而驰。这种不协调深刻地反映了监管思路上的深层次矛盾。尽管中国股市十多年来的实践一再证明“管得多”不等于“管得好”,并且管理层从越来越不可抑制的市场化趋势也开始意识到有些市场的事情确实“管不了”,但这并不表明他们真打算就此收手不管或少管了。相反,在行政权力扩大化的甜头意犹未足的情况下,不等甜头变苦头是不会浅尝辄止的。对于至今没有挣脱行政干预桎梏的中国股市来说,行政权力积极性过高非但不是幸事,反而意味着莫大的祸端。

  监管的要旨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而是“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同滥用“停牌”权力的行政举措相比,深交所对博盈公司总经理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选择性披露行为的公开谴责无疑是值得赞许的。对于深交所近日所做的思路相反监管方法也截然不同的这两件事,舆论评价泾渭分明,市场效果大不相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取消特定对象的“特权”,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所有投资者置于平等地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同获得投资收益,这是使

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更加充分地得以体现的治本之道,跟治标不治本的虚晃一枪自然不能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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