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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07:1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即将面世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  肖渔

  本报讯 一部上市公司并购业务领域的“保荐办法”,正在由证监会法律部、上市部、机构部三个部门紧锣密鼓地制订,即将问世。据悉,这部名为《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章,将对财务顾问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律责任、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据悉,新《证券法》在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界定中,已明确了财务顾问的法律地位。根据《证券法》的授权,证监会此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从机构、人员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执业规范、法律责任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证券法》对于机构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已有原则性的标准,即“勤勉尽责”,如果做不到“勤勉尽责”,将承担市场禁入等法律责任。而在即将发布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中,就将对“勤勉尽责”的标准,给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哪些行为是勤勉尽责,哪些不是。而一旦没有勤勉尽责,就将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此外,证券业协会还在考虑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勤勉尽责”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至于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据悉,《办法》将不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不过,为了防止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由证券业协会通过指引的形式制订一个业内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为了降低收购人的成本,收购管理办法仅对超过持股比例30%后继续收购的行为以及在20%-30%之间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收购,做出强制聘请财务顾问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对上市公司的公平对待,《办法》仅根据比例、而没有按照市值来进行要求。有关人士对此指出,聘请财务顾问的强制性规定,只是适应目前市场化进程还不高情况下的一种阶段性安排,将来市场成熟了,也会适时做出调整。

  根据《办法》,今后一批拥有财务顾问资格的优质券商和咨询机构,将在未来的上市公司并购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并因此分享一块丰厚的蛋糕。而除了顾问业务收入外,这些中介机构还能享受到顾问以外的增值业务收入。比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今后财务顾问还可通过为收购人提供“过桥贷款”等融资服务来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收购人的财务顾问要独立于上市公司。这也就意味着,在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还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但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此外,在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另据了解,目前《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正在制订中。届时,条例与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已发布的五个信息披露准则、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将共同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整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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