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让QFII成为长期资金入市的重要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04:4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肖渔

  吸引长期资金入市又有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非常明确地体现了鼓励、吸引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导向,标志着QFII制度即将从试点迈向全面推开的阶段。

  权威人士对此评价说,这将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对QFII投资和资金汇出入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稳妥开放。

  QFII稳健风格基本确立

  作为资本市场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QFII制度自建立起,就以其全球配置理念和长期投资行为,促进了境内市场估值体系的完善,推动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截止到今年7月底,共批准45家QFI-I,74.95亿美元外汇额度,QFII共汇入本金约合人民币551亿元。在今年4、5、6、7月份新汇入106亿本金、需要一定建仓期的情况下,QFII

股票、基金、可转债、国债分别占其总资产的68%、11%、1%、3%。其中,QFII投资相对稳健,股票投资比例不断上升,对绩优蓝筹股长期持有。据交易所统计,2005年QFII的股票换手率为193%,低于基金、社保、券商集合
理财
和券商自营的换手率(分别为325%、218%、520%、360%)。

  现行的“QFII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出于积累经验、防范风险的考虑,《暂行办法》在制定时,对QFII资格标准、外汇额度管理、账户管理、经纪商家数限制、资金汇出入等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随着资本市场和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本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交易、资金流动和相关监管措施方面做了较大的完善和调整。因此,“暂行办法”也显现一些不适应QFII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包括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等,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

  对QFII管理办法修改始于2004年。当年5月28日,根据国九条有关完善QFII试点的精神,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港澳办成立了“完善QFII试点专题工作小组”,组织两家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业界对QFII制度及试点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反复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

  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办法》坚持积极慎重,有利于推动市场对外开放和安全稳定的原则,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于修改条件比较成熟、有利于发挥境外机构积极作用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目前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这次没有做出修订但尽量留出政策空间。新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个层面。

  新办法旨在大力吸引长期资金

  新办法处处体现出吸引长期资金入市的政策意图。

  首先,在实行过QFII制度的韩国和我国台湾等地,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70%左右,由于我国QFII制度门槛较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非常严格,此类机构申请相对不多。为此,《办法》对资格标准适度调整,下调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的准入门槛。

  其次,在《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同时,“暂行办法”要求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上产生了如下一系列问题。比如,券商、托管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QFII的操作;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满足机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设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而且根据基金法,公募基金普遍应以基金信托人名义开户,不能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即QFII)开户,因此需要为信托人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此外,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也不利于有效监管。为此,新办法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同时允许建立多券商制度。

  再有,“暂行办法”对QFII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为此,《办法》适度降低了长期资金锁定期的限制。

  让QFII幕后主力露出庐山面目

  《办法》特别加强了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考虑到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监管的对象只是QFII,而银行、券商类的QFII有很多背后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在单一账户制度下很难被监管到。为此,《办法》要求QFII在开立实名账户的同时,应当为背后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并将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上报监管机构。

  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单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于不少银行、券商类的QFII只是为背后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非实际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个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针对QFII而不是实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

  对此,《办法》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并对上述持股上限做进一步细化。此外,为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协调,允许境外投资者根据该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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