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监控细则出炉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股价较开盘价±30%时临停

科创板监控细则出炉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股价较开盘价±30%时临停
2019年06月16日 10:39 北京商报

  随着科创板的快速推进,有关的配套规则也开始相继落地。6月14日晚间,上交所官网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控细则》”),其中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等三种情形属于盘中异常波动,将被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另外,对于科创板股票上龙虎榜的规则也进行了详细界定。

  上交所表示,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上交所制定了《监控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监控细则》第九条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三)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监控细则》第十条规定,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对于科创板股票上龙虎榜规则,《监控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二)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监控细则》所称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一)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二)拉抬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三)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 监控细则》第二十二规定,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二)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三)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四)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五)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六)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上交所:

公开股票

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一项

重大创新

  6月14日晚间,上交所就发布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答记者问,上交所表示,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

  对于“请介绍一下《科创板监控细则》的主要内容。”的问题,上交所表示,《科创板监控细则》共6章,条文共计4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交易机制完善的具体要求。《科创板监控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二是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在《交易特别规定》关于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及措施的基础上,《科创板监控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三是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四是压实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责任。《科创板监控细则》规定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对于“关于科创板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安排,上交所有何考虑?”的问题,上交所表示,针对科创板企业的特点,《科创板监控细则》细化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体现了交易机制设计的创新,旨在建立更市场化、更具价格发现功能的股票市场,引导市场理性投资理念。

  一是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二是采用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交易机制设计过程中,一方面,采用盘中停牌冷却措施,可以在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形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定的冷静期,一定程度上缓解过热的投机炒作氛围;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停牌阈值和缩短单次停牌时间,可以尽量减少对市场交易连续性的影响,让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交易时间进行充分博弈,有助于尽快形成合理价格。

  三是实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对科创板市价申报的处理方式进行优化,投资者在市价申报时需设置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为保护限价),当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防止市价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降低投资者交易风险。

  此外,对于“关于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认定,上交所有何考虑?”的问题,上交所称,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科创板交易监管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从监管实际经验来看,除股价短时间内急涨急跌情形外,股价出现长期偏离等情形也是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分异常波动情形非常有必要。因此,科创板将连续10个交易日多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以及连续10个、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大幅偏离等情形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情形。针对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应对措施。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此外,还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设置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增设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鉴于开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创板指数编制和发布,且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因此,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开板初期拟采用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待科创板指数发布之后,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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