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凌国际”、“原告”)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已受理。被告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被告东凌实业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广东高院审理,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本次重大诉讼及进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8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2017-074)。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判决情况如下:
1、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
2、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4,476.50元,由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04,476.50元,本院予以退回。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704,47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