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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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 |
3、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以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的方式进行;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因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致使公司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
·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将拟投资品种、投资日期、拟申购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公开披露; |
4、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其他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所投资品种、投资日期、购买份额、适用费率等情况公开披露。 |
5、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