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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即将出台 创投业重获新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17:57 中国经营报

  作者:索寒雪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出台的前夜,在一次创业投资大会上发生了戏剧的一幕。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胡景岩面对着台下听众的两大拷问。一位是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劳伦斯·潘,他希望政府官员们了解,外资所占股权比例小的企业应该同样享受税收优惠,因为国外的投行投资中国的企业所占比例很小,但是对企业的帮助很大。同样举
手质问的是一家中国的企业经理,他希望政府能够知道,由于缺少对创投企业的政策扶持,他的企业正在陷入融资困境。

  虽然胡景岩未能正面答复两项质疑,但他 “政策会越来越有利”的话语,很快就兑现了——近日,业内不少创投人士都收到了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据悉,该草案不仅为“创投”正名,还在税收和退出机制上给予了政策扶持。

  双重征税即将逆转

  据悉,我国目前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的是双重征税,也就是说对风险投资的企业征税,同时又对风险投资后的收益征税。据透露,在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双重征税的基础上,《暂行办法》草案对创业投资进行一些特别的税收优惠,特别是鼓励投资人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同时,借鉴德国的模式和美国自我改进的模式,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中国内地和相关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额突破10亿美元大关比2004年上升了22.8%,同时投资企业的数量也增加了43%,达到了253个,资本总规模超过了500亿元。“双重税收的问题主要困扰的是中国的本土创投。”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CEO郑锦桥认为,“国外的创投实际已经掌握了合理的办法,即投资于该公司在海外的海外部分,但是国内的创投企业则受到很大限制。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国内投行更加有利。”

  郑锦桥表示,《暂行办法》只能说是对原有《公司法》的补充,《暂行办法》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对投行们的重视和鼓励。郑锦桥同时担心,由于《暂行办法》草案不具备法律效应,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能否与其配套还需要观察。

  另外,为体现国家发展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并引导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意图,《暂行办法》草案还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主要资金投资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创业企业,而不得从事股票和房地产等非创业投资业务。

  完善贷款和退出机制

  据了解,在退出机制上,《暂行办法》草案也明确做出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创投的成功退出是实现创业者实现效益的前提条件,是创业投资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循环的保证。但是,目前,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主要依靠股权转让,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因为无法顺利退出而资金紧张。特别是今年3月份外汇管理局本意为打击资本外逃而出台的“11号文”和“29号文”成为了创投们下一步发展的拦路虎。据相关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中外创投机构的投资额合计1.65亿美元,比2004年第4季度大幅下降43%,和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24%。

  虽然《暂行办法》草案对退出、贷款机制进行了明确,对创投机构“展开怀抱”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郑锦桥认为,该《暂行办法》落实到企业,即企业与银行间的时候,还是有许多因素难以掌控。

  中小企业依旧喊“饿”

  《暂行办法》草案的出台显示了相关部门开始正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饥渴”依旧在延续。

  近半年来的各种各样的融资大会可以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福建一家致力于机电行业的企业代表甚至带着专利技术开始常年驻扎北京。该人士向记者坦言,自己已经接触过多位创投人士,但由于政策限制,融资事项依旧没有起色,“一项很好的节电技术只能是变为一场空谈”。

  据悉,我国大概有65%的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80%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沈丹阳表示,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创投企业的关注。而促进中小企业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中小企业创投机制,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我们现在看到一些大公司像IBM、苹果电脑,联邦快递这样的著名公司,他们一开始的时候都得到了创业投资者的支持。

  相关 《暂行办法》草案主要条款

  由于创投企业的运转方式很特殊,仅仅靠现有的《公司法》或《合伙法》来发展创投行业是不够的,国家制定该办法的出发点在于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推出之后,国内此前诸多制约创投企业发展的法律难题将顺利解决。

  ★ 起草中的《暂行办法》将解决创投企业的法律问题,对创投企业的私募设立提供支持,以利创投企业的融资。

  ★《暂行办法》规定创投企业负债方式和负债比例,允许它们适度负债进行对外投资。

  ★《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债券”等方式投资,从而切实保障创投企业的权益,使创投企业不仅可获得优先股息和优先清偿权,而且可以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中。

  ★ 在创投企业的征税问题上,《暂行办法》不但要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还要给创投企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 在创投企业资金来源问题上,目前国内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对企业的投资。刘健钧表示,《暂行办法》将积极探索银行信贷资金、人寿资金和保险资金等在创业投资领域的合理介入。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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