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证监会败诉 *ST华泽前财务总监市场禁入5年

状告证监会败诉 *ST华泽前财务总监市场禁入5年
2019年05月08日 20:57 中国证券报

  状告证监会败诉!市场禁入不能免,财务总监签字就要担责

  上市公司高管听起来高大上,但若任由大股东摆布,把不该签的字签了,本该干的事却不干,后果会很严重!

  *ST华泽(000693)前财务总监郭立红就栽了,*ST华泽控股股东因掏空上市公司13.29亿元、虚假陈述、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月,证监会决定对郭立红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郭立红不服市场禁入处罚,状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裁判网近日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中国证监会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幅度并无明显不当情形,其作出程序经审查亦无违法之处,郭立红请求撤销被诉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禁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立红的诉讼请求。

  公司违规违法

  53岁的郭立红是一位财务专业人士,履历丰富,落得如此下场,*ST华泽难辞其咎。

  2013年,陕西商人王应虎接盘暂停上市的S*ST聚友,将旗下钴、镍资源注入上市公司,随后公司更名为华泽钴镍,主营电解镍、硫酸镍生产、销售及相关有色产品经营贸易。

  2014年,华泽钴镍的净利润达到巅峰2.18亿元,同比增长95%,这是该公司最辉煌的一年。但从2015年开始,华泽钴镍业绩大变,当年亏损1.55亿元,2016年亏损4亿,2017年亏损22.88亿。公司一度穷到账面上只剩下53元现金,因没钱请审计而无法出具年报,公司官网因交不起60元的年费而被停止运营,拖欠员工工资,人才大量流失。媒体称之为“A股最穷上市公司”。

  华泽钴镍的“堕落”与实控人密不可分。

  2015年9月24日,证监会对华泽钴镍作出调查通知书。经过调查,证监会初步认定,截至2015年6月30日,*ST华泽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13.29亿元。

  2018年1月23日,证监会作出〔2018〕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禁入决定),查明*ST华泽存在的信披违规、虚假陈述、违规担保等违法事实。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ST华泽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涛被证监会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王应虎则10年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认为,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ST华泽控股股东关联方大量划款不经审批的情况,向相关关联方开具的本票由郭立红签字审批,并且其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入账充当还款的事项。郭立红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规,决定对郭立红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两度状告证监会败诉

  对于这一处罚,2017年12月15日,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郭立红陈述申辩意见。

  郭立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郭立红2013年年报仅是例行签字,不存在审批权问题,该事项发生在其到职之前,是原财务总监的行为。

  第二,郭立红在相关银行本票审批单签字,是王涛和审计师以“随后完善手续,不要耽误审计进行”为由胁迫欺骗导致。

  第三,被立案调查后,郭立红才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变造票据是诈骗行为,其无法识别。

  综上,郭立红年报签字行为是形式上的签字,多项事件是利益相关人封闭运作导致,其只能形式审查。郭立红已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恪守职业操守,虽有失察之责但不是明知而为的故意违法,也不是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人,积极配合调查,严格整改,恳请免于处罚。

  不过,证监会认为,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了陕西华泽向控股股东关联方天慕灏锦、臻泰融佳、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的事项,且知悉无效票据入账事项。郭立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胁迫签字。

  2018年1月23日,证监会作出被诉禁入决定,同年1月30日委托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向郭立红送达。郭立红于2018年4月24日签收被诉禁入决定,于同年7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证监会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幅度并无明显不当情形,其作出程序经审查亦无违法之处,郭立红请求撤销被诉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禁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立红的诉讼请求。

  郭立红不服,继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她给出的主要理由为:

  1.华泽钴镍相关交易行为在其任职前即已发生,其未参与涉案违法行为,亦不知情;

  2.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交易情况和无效票据入账情况,财务人员主观上无法判断,客观上也无手段和能力判断;

  3.公司很多事项都是封闭运作,其只能做到形式上审查而对实体内容无法知情;

  4.其与华泽钴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聘任书,仅为名义上的公司副总与财务总监,并未实质履行职务;

  5.其签字行为系受欺骗胁迫所致;

  6.其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主动整改,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给上市高管敲响警钟

  “郭立红的败诉显然给所有上市公司高管敲响了警钟,”5月8日,长期关注此案的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上市公司高管坐在自己的位子上,无论是签字还是决策,都要好好想想自己所做的事是代表谁?对不对得住这个岗位、职位?做事一定要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真正做到勤勉尽职,这样才能降低自己的职业风险。”

  此案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也有颇多现实意义。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审理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时候,进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且一审二审法院均强调了上市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案的核心在于郭立红是否应当为此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院指出,一是郭立红应当承担财务总监的法律责任。相关证据及郭立红自己的陈述均可证明其在2013年10月之后在华泽钴镍任财务总监之职,并实际履行财务总监的相关职责。郭立红与华泽钴镍之间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郭立红与华泽钴镍之间劳动纠纷范畴的事项,不影响郭立红应当为其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郭立红主张其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主张均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财务总监是专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财务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郭立红的辩解理由,均是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混乱,自己作为财务总监的职责实际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只有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才能对所有投资者和整个市场负责。不可否认,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混乱确实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产生严重阻碍,但这不能构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无法确认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就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免责事由。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义务,并不以当事人对于违法行为是否明知为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恰恰体现为过失的不作为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中郭立红的诉讼理由综合起来,核心就是主张自己虽有财务总监之位,实无财务总监之权,而这正符合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无论是发生于郭立红任职以前的关联交易,还是郭立红称自己不知情或者无法核实的交易行为,郭立红身为财务总监均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公司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郭立红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予支持。

  对此,北京一位资深证券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勤勉尽责义务等内容也是借鉴国外引入的,相关义务并无明确标准,实践中因高管违反这些义务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判例并不多,郭立红一案给市场提供了一个可以参照的判例,而当事人的遭遇则警示上市公司高管不能只拿钱不办事或者乱办事,要切实尽职尽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也应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避免因大股东乱作为殃及上市公司高管。

责任编辑: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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