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IPO项目低价入股获利,原广发证券投行部三员工获刑

利用IPO项目低价入股获利,原广发证券投行部三员工获刑
2019年06月16日 09:52 周到上海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员工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经二审裁定维持并生效。

  利用IPO项目低价入股获利

  2009年,时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下称“广发证券投行部”)总经理的被告人钮华明及副总经理刘某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信”)实际控制人管某、霍某的上市咨询,后广发证券承揽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下称“IPO项目”)。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广发证券指派投行部的被告人张晋阳、陈德兵等人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信开展IPO项目。其中,被告人张晋阳作为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的材料撰写等工作,并在保荐代表人或辅导人员处签名;被告人钮华明代表广发证券与东方国信签订《辅导协议》、《承销暨保荐协议》等,参与东方国信IPO项目的立项会、内核会并行使投票权,且在相关材料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辅导机构负责人处签名;被告人陈德兵主要负责东方国信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等。

其间,2009年9、10月,刘某利用东方国信客观的增资需求与该公司董事长管某商议入股东方国信,并要求该公司如不能上市则按原价回购股份。

管某为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后经刘某分配,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信息优势,在东方国信拟上市期间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投资入股。其中,被告人张晋阳于2009年10月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被告人陈德兵通过周某、郑某夫妇筹资60万元于2009年11月购入15万股;被告人钮华明于2009年12月出资100万元购入25万股。其余股份由刘某及赵某、成某等人出资购入。上述200万股由刘某安排王甲、金某代持。2010年2月,王甲名下股份转让给毛某代持。

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晋阳在尽职调查及办理东方国信增资扩股200万股期间,发现东方国信需要资金补缴管某、霍某的个人所得税及剥离亏损企业。经被告人张晋阳建议,东方国信决定以9元\/股的价格再次增资扩股80万股,并同意由被告人张晋阳寻找入股对象。被告人张晋阳安排自己及王乙等人投资入股,并安排王乙妻子张某代持股份。其中,王乙出资315万元购入35万股,李某出资270万元购入30万股,尹某出资80万元购入8万股,被告人张晋阳出资55万元购入7万股。

2009年10月29日、11月19日,东方国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第四次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新股东王甲、金某、张某,三人以货币形式出资,按3.68元\/股认购公司增发的普通股105万股、95万股、80万股。2009年11月17日、18日,东方国信收到王甲、金某、张某注册资本金280万元,溢价部分(资本公积金)750.4万元。另被告人张晋阳以现金形式将张某的425.6万元陆续交到东方国信用于缴纳管某、霍某的个人所得税及剥离亏损企业。

2011年1月,东方国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通用股票,发行价格为55.36元\/股。2013年及其后,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以毛某、金某、张某名义代持的股票解禁后由王甲丈夫陈某、王乙等人操作抛售,被告人张晋阳合计获取收益2400余万元、被告人钮华明获取收益1200余万元、被告人陈德兵从中获取收益460万元。

2018年7月29日,经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东方国信的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的估值区间为11.82元\/股-22.20元\/股。

此外,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晋阳利用负责东方国信持续督导工作的职务便利,提供各类发票、以东方国信员工马某的名义报销,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余万元。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晋阳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基本事实。2017年1月12日、16日,被告人钮华明、陈德兵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实。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钮华明账户金额1200余万元;冻结被告人陈德兵转入郑某银行账户的460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晋阳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400万元。

配图,图文无关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拟上市公司的风险。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应当知道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或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但三名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信息优势,安排自己及朋友在东方国信拟上市期间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入股,并安排他人为自己代持股份、刻意隐瞒该事实,企图获得东方国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巨大交易价差。这种将自身利益与拟上市公司利益捆绑的行为背离了保荐机构专业人员应具有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影响了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风险的客观判断,侵害了投资者全面了解信息的知情权,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借他人名义认购、持有、抛售东方国信股权(股票)的行为,系在同一主观故意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借他人名义认购股权以掩盖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已经表明其充分知悉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且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为东方国信IPO项目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内部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其共同的履职行为对广发证券承揽东方国信IPO项目并推动该项目通过立项会、内核会审核,到最终证监会核准东方国信发行股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实质性的作用。三名被告人低价认购东方国信股份,获取东方国信给予的低价入股“好处”后,在履职过程中刻意隐瞒该事实,甚至为逃避审查变更代持人,为东方国信谋取公司上市、股票发行后的巨大利益。故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关于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意见,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入股东方国信时的股权价值为11.82元\/股,进而认定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三人分别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付的股权利益220余万元、190余万元、1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晋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东方国信给予的好处费20余万元也计入犯罪数额。

配图,图文无关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晋阳自首且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钮华明、陈德兵均自首,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被冻结,依法均可以对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晋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没收冻结在案的1200余万元、460万元及被告人张晋阳退出的人民币400万元,并继续向被告人张晋阳追缴违法所得。

东方国信 张晋阳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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