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与原油漆工相诉 讨要经济补偿与社保垫付款

东易日盛与原油漆工相诉 讨要经济补偿与社保垫付款
2019年05月22日 11:5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的前员油漆工刘某以未为其缴纳社保费、拖欠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并向公司索要补偿,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9万元。随后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起诉索要为其垫付的个人保险支付部分4.816万元,获法院支持。

  2010年3月,刘某在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的各项目部从事油漆工的工作。其月平工资为7000元。

  2017年4月14日,刘某以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拖欠工资为由向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邮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书。4月17日,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

  而在2017年3月16日,刘某就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还需向其支付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经等。仲裁委员会裁决让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9000元。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仲裁委仲裁结果。

  2018年4月11日,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手续。经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核定,补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期间为2010年3月至2017年4月,单位本金11.956万元、单位利息0元、个人本金4.816万元、个人利息1.31万元、滞纳金12.29万元,合计30.37万元。

  2018年8月1日,东易日盛武汉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刘某向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部分费用48160元和180天的债务利息1033.1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需向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支付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48160元。双方均不服,再次上诉。

  刘某称东易日盛武汉没有向自己提供工资清单,也没有证据证明2010年3月至2017年4月向自己发放的工资组成里包含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并且东易日盛武汉于2018年8月1日提起该段时间社保费用的仲裁请求,但2017年4月双方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仲裁请求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刘某的社保个人应缴部分应当由其个人进行缴交,这项费用只是由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进行代扣代缴。从提交的证据显示,东易日盛武汉分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代缴了刘某2010年3月至2017年4月社保个人应缴部分48160元,应当从刘某工资中予以扣除。故判决刘某应向东易日盛武汉支付社会保险48160元。刘某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宣布驳回诉请,维持原判。(恢恢/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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