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将出炉 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互联网保险新规将出炉 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2019年12月13日 19:48 澎湃新闻

  原标题:互联网保险新规将出炉,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各方期盼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要更新了!

  12月13日,澎湃新闻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开始向部分保险、银行机构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与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了大量的扩充,从六章30条增至七章106条。

  在定义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依然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可见的是,近几年,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同时,还带来了包括销售误导、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风险。就今年前三季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来看,互联网保险的投诉量居于前列,消费者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理赔纠纷投诉和销售投诉纠纷。

  《征求意见稿》则对营销宣传、信息披露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产品、销售、服务、运营的管理单列一章加以规范。对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9项要求,包括持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以及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自营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其为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均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若保险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投保页面未设在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内,仍开展互联网业务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此前简单表述为“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此次则被细分。虽然《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定义何为第三方网络平台,但提及了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三类机构,并进行了细致的分类管理。

  比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对于保险机构在与营销宣传机构的合作中,若明确知晓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妨碍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而不采取处置措施的,最高将被罚款30万元;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保险机构禁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保险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体验,构建从保险产品研发、销售到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和保险科技应用的数字化生态系统。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互联网保险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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