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前夕 财政部明确将按实际支付车款扣税

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前夕 财政部明确将按实际支付车款扣税
2019年05月25日 11:22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见习记者 毛昀画 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规则,迎来了新调整。5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该公告针对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征收细则进行了公示。其中最大变化为,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在此之前,根据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这也就意味着,新政执行后,消费者购买车辆应扣税款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即俗称的裸车成交价。例如,一款车官方指导价为12万元,但是终端售价为10万元,按照过去的纳税标准应该是以12÷1.17×0.1=1.03万元,而新规则为10÷1.13×0.1=0.88万元(目前增值税税率下调为13%)。

  事实上,在新政正式公布之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按实际支付金额扣税了,但是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不同地域也呈现了不同扣税标准。此次新政执行后,将让扣税标准变得更加统一规范。

  有业内人士分析,这对于今年整体遇冷的车市而言可以视作是一剂兴奋剂,因为大多厂家都在实行促销活动,最终交易价格都是低于市场指导价进行的。因此,按照新的应税计算方式来计算,将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优惠。

  但这也并不能绝对地判断为应税税款下降,作为硬币的另一面,如果车辆存在终端加价行为那么应税税款也将随之上升。

  这也可以视作是经历两次购置税税率调整后,在政策上对于购置税征收的一个态度,即暂时保持10%的税率不变。

  此前国家曾两度下调车辆购置税税率,按照减半5%税率征收。第一次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L及以下乘用车减按5%征收购置税,2010年按7.5%,2011年恢复至10%。第二次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1.6L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5%税率减半征收购置税,随后的2017年按照7.5%征收,从2018年1月1日起,恢复至10%的税率。

  据了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定税率为10%。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作废。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本文来自于经济观察网)

财政部 纳税人 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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