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9年05月25日 08:54 中国证券报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766            股票简称:隆鑫通用          编码:临2019-037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该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从生产经营、资产减值计提、财务信息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生产经营

  1.年报显示,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2.04亿元,56.67%的营业收入来自外销,主要产品包括摩托车、发电机组、发动机、四轮低速电动车、汽车零部件等。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天数为28.54天,显著低于同行业公司。请公司:(1)分产品补充披露内销、外销的主要客户名称、对应营业收入,并说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销售区域、销售流程、运输方式、结算方式等,说明存货周转天数远低于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2.根据近三年年报,2016-2018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4.83亿元、105.72亿元、112.04亿元,当期发生的销售费用分别为2.75亿元、2.44亿元、2.74亿元,管理费用分别为5.13亿元、5.89亿元、4.00亿元。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4.62%,销售费用同比下降11.27%;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98%,管理费用同比下降32.09%。请公司:(1)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区域、销售模式、销售渠道,说明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近三年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尤其是2017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销售费用反而下降的原因;(3)结合管理费用的主要构成,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但管理费用大幅下降的合理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3.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摩托车业务外销、内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0.96亿元、9.5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07%、下降25.08%。公司披露的行业信息显示,2018年摩托车行业外销、内销分别同比下降2.7%、14.14%。请公司:(1)补充披露摩托车外销的主要国家、地区,结合当地市场情况、主要竞争对手,说明公司摩托车外销规模较大的原因;(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自身市场定位及经营优劣势,说明报告期内摩托车外销实现逆行业趋势增长,但内销降幅显著超出行业整体水平的原因。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二、关于公司资产减值计提

  4.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商誉余额为10.09亿元,前期收购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丽驰)、意大利 Costruzioni Motori diesel S.p.A(以下简称CMD公司)形成的商誉余额分别为3.69亿元、1.43亿元,报告期内均未计提减值。其中,山东丽驰主营四轮低速电动车业务,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0.44亿元,同比下降20.10%,实现净利润5521.23万元,同比下降19.02%;2019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四轮低速电动车业务营业收入继续同比下降53.80%。意大利CMD主营发动机业务,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53亿元,同比下降2.63%,实现净利润1702.67万元,同比下降22.19%。

  请公司:(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自身经营情况,说明山东丽驰、CMD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原因,CMD公司净利润降幅远超营业收入降幅的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未对山东丽驰、CMD公司相关商誉计提减值的原因,公司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5.年报显示,公司宝马摩托车及大排量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宝马项目)因开发未达目标,本期计提减值准备12.29万元。2019年度资金预算中包括对宝马大排量摩托车及发动机项目的支出约2910.9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宝马大排量摩托车已实现稳定批量供货。请公司:(1)补充披露与宝马的具体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现有成果、后续计划;(2)说明报告期内宝马项目开发未达目标的具体情况、后续处理措施、是否对现有合作业务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同时就项目建设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揭示风险。

  三、关于公司财务信息

  6. 关于货币资金。年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20.45亿元,占净资产的28.99%。短期借款期末余额为5.07亿元,同比增长839.23%,主要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新增4.5亿元的借款所致。请公司:(1)核实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2)补充披露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4.5亿元的具体用途,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计划、贷款期限及利率等,说明在货币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新增短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7. 关于应收应付票据。年报显示,公司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2.43亿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20万元;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11.20亿元,全部为商业承兑汇票。此外,公司期末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票据金额为10.14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对应的交易事项、金额、是否涉及关联方,并结合票据用途说明应付票据余额和存货余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结合公司上下游、采购及支付政策,说明应收、应付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占比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及是否具有追索权条款分别说明前述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8.关于预收款项。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笔账龄超过 1 年的预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为605.96万元,预收对象包括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等。请公司:按预收对象补充披露具体交易事项、预收金额及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说明相关交易至今未结算的具体原因。

  9. 关于往来款项。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大股东下属企业的其他应收款11.46万元,形成原因为水费。请公司:结合形成原因,说明该款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后续处理措施,并核实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情形。

  四、其他

  10.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丽驰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但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请公司:补充披露山东丽驰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原因、申请进展,说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并充分提示风险。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603766          股票简称:隆鑫通用           编码:临2019-036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和公司董事涂建敏女士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涂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即隆鑫控股和公司董事涂建敏女士均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购买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认购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发行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认购金额为4.8亿元,新兆投资为你公司控制的公司,资金最终提供给你公司及关联方使用,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日尚未偿还。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3366C)作为丰华股份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丰华股份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你公司未及时将新兆投资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告知丰华股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涂建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涂建敏:

  经查,2018年3月,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购买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认购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发行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证,认购金额为4.8亿元,占丰华股份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为81%。新兆投资为丰华股份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控制的公司,资金最终提供给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日尚未收回。上述行为构成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丰华股份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丰华股份未及时将隆鑫控股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丰华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隆鑫控股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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