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首次界定套路贷犯罪手法 以“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

“两高两部”首次界定套路贷犯罪手法 以“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
2019年04月09日 16:02 金融市场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4月9日,据新华网消息,全国扫黑办在北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

《意见》首次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意见》提到,“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本文来自于北京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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